陽江市流動兒童預防接種管理辦法

《陽江市流動兒童預防接種管理辦法》業經陽江市政府七屆七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陽江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8月25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流動兒童預防接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25日
  • 發布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兒童預防接種服務和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兒童是指常住戶口不在本地、在暫居地居住滿3個月且年齡≤7周歲的兒童。
  本辦法所稱預防接種單位,是指經過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並明確其責任區域,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稱接種單位)。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將預防接種工作納入公共衛生服務,將流動兒童免疫規劃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制定流動兒童預防接種管理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轄區內流動兒童和戶籍人口數量與分布情況,合理配置工作人員,增加經費投入,確保免疫規劃工作所需經費的落實。及時組織、督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切實抓好流動兒童免疫規劃工作各項措施的落實。
  第四條 流動兒童預防接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屬地建證、屬地接種的原則。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兒童免疫規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流動兒童預防接種工作。各級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新聞媒體、鎮(街)、村(居)委等相關單位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要求,及時發現和督促流動兒童落實疫苗接種工作,配合做好流動兒童預防接種工作。
  (一)教育部門要落實流動兒童入托、入學時查驗預防接種證制度。托幼機構、學校應當在屬地預防接種單位協助下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流動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流動兒童居住地預防接種單位報告,並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後及時到預防接種單位補種,直至其補種完所有應種而未種的免疫規劃疫苗。
  (二)市場監管等市場管理部門和市場開辦者要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督促農貿市場經營者的適齡流動兒童及時接受免疫接種。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為外來人員辦理房屋租賃、市場租賃時必須督促其適齡兒童辦理預防接種證。
  (四)鎮(街)、村(居)委會幹部、村醫要協助配合做好免疫規劃有關工作,向民眾宣傳免疫規劃知識,及時收集轄區內流動兒童的出生、遷入、遷出及死亡情況,督促適齡流動兒童及時到預防接種單位接種疫苗,協助預防接種單位完成適齡流動兒童上門調查及預防接種任務。
  (五)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免疫規劃等公共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讓民眾主動參與並配合做好預防接種工作。
  第五條 建立和健全流動兒童接種登記制度。流動兒童的監護人應當到居住地預防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單位應一視同仁,提供與當地兒童同等的免疫服務,對受種對象實施接種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並做好記錄。
  第六條 預防接種單位要對轄區內的流動兒童及時進行調查摸底登記,對流動兒童的遷入、遷出情況要做好記錄,隨時掌握其變動情況,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積極配合併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條 實行流動兒童轉證、轉卡制度。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時,應當到原預防接種單位辦理轉證、轉卡手續。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預防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對新遷入兒童,原預防接種證、卡有效,應當在遷入地建立流動兒童預防接種卡,按免疫程式要求完成免疫接種。對無預防接種證的兒童,視為未接種,應當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卡,從遷入本地時算起,按照免疫程式要求完成預防接種。
  第八條 各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流動兒童納入本地免疫規劃常規管理,根據當地實際設立預防接種門診或接種點,方便流動兒童接種,提供良好免疫服務,提高接種率。
  第九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預防接種單位工作人員和醫院婦產科醫務人員預防接種知識的培訓,做好新生兒家長或監護人預防接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條 預防接種單位在進行預防接種前,應當採取適當的方式(預約、電話、簡訊、通知單等)通知兒童家長或其監護人,告知接種疫苗的種類、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並與兒童家長或其監護人簽訂接種知情同意書。每次接種後,接種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填寫預防接種證,並將免疫接種情況及時填入預防接種卡或錄入兒童預防接種信息管理系統,交待清楚下次接種疫苗的種類、時間、地點,並按照預防接種報告制度及時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有關接種信息。
  第十一條 預防接種單位應當每季度組織對流動兒童聚居地進行摸底登記與查漏補種工作,並將結果逐級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轄區內流動兒童預防接種證、卡的核查工作,及時補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預防接種單位妥善保管。對托幼機構、學校查驗預防接種證時發現漏種的兒童要及時組織補種工作,並將補種記錄反饋所在托幼機構、學校。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產科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預防接種工作,在新生兒出生後24小時內完成B肝疫苗第一針和卡介苗的接種工作,並填寫《新生兒首針B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種登記表》。新生兒家長或監護人在新生兒出生後1個月內攜帶《新生兒首針B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種登記表》到暫(居)住地預防接種單位辦理預防接種證、卡。
  第十三條 預防接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發生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應當按照預防接種規範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保存有關資料,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預防接種事故的調查、鑑定、處理和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廣東省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預防接種證由兒童監護人妥善保管,遺失的要及時到建卡的預防接種單位補證。免疫接種卡由預防接種單位指定專人保管。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
  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頻繁,流動兒童越來越多,流動兒童的預防接種率低等問題日益突出。大部分流動人口集中在城鄉結合部、舊城區的出租屋或建築工地,這類人群忙於工作,往往忽視了兒童預防接種,導致免疫空白兒童較多,疫苗可控傳染病發生風險較高。出台《管理辦法》可加強我市流動兒童的預防接種服務和管理,提高全市戶籍兒童及流動人口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減少免疫空白人群的積累,築牢兒童免疫屏障,努力預防傳染病的發生。
  二、制定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預防接種工作規範》。
  三、主要內容解讀
  本《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共15條,緊緊圍繞流動兒童預防接種工作,通過目的和依據、定義、適用範圍、管理職責、具體措施等作了明確規定,實際可操作性強,有利我市流動兒童的預防接種服務和管理,提高全市戶籍兒童及流動人口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減少免疫空白人群的積累,築牢兒童免疫屏障,努力預防傳染病的發生。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1至3條明確了制訂《管理辦法》的目的、宗旨及法律依據,明確了流動兒童預防接種工作屬地負責原則,科學合理配置機構人員及經費投入。
  (二)第4條明確了流動兒童預防接種工作涉及的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
  (三)第5 至12條規定做好流動兒童預防接種服務相關業務單位的操作辦法及流程。
  (四)第13條明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置工作。
  (五)第14條明確了預防接種業務監管主體及技術支持。
  (六)第15條明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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