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欽華

陸欽華

陸欽華,男,漢族,1962年10月出生,廣西欽州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8月參加工作,廣西區委黨校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政工師。曾任欽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副廳級)、黨組成員。

2015年11月13日,一審因受賄獲刑1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陸欽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西欽州
  • 出生日期:1962年10月
  • 畢業院校:廣西區委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檢查,雙開處分,立案偵查,依法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77.08——1979.11,廣東省翁探縣壩仔茶場插隊知青;
1979.11——1984.01,廣西防城縣邊防一師師直指揮連戰士、班長;
1984.01——1984.12,廣西欽州地區欽州市公安局以工代乾;
1984.12——1986.12,廣西欽州地區國家安全處一科偵察員;
1986.12——1990.04,廣西欽州地區國家安全處政工科科員(1985.09—1988.07在廣西電大法律專業學習;1987.03—1987.09任駐靈山縣陸屋鎮扶貧工作隊隊員);
1990.04——1992.06,廣西欽州地區國家安全處政工科副科長;
1992.06——1993.02,廣西欽州地區國家安全處政工科科長;
1993.02——1994.10,廣西欽州地區國家安全處政治處主任;
1994.10——1997.05,廣西欽州市國家安全局政治處主任;
1997.05——2000.12,廣西欽州市司法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其間:1997.09—2000.0l在廣西區黨校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2000.0l—2000.12駐靈山縣檀圩鎮四聯村工作隊隊長,任檀圩鎮黨委副書記);
2000.12——2001.11,廣西欽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正處級);
2001.11——2006.09,廣西欽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法制辦主任(兼);
2006.09——2008.03,廣西欽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其間:2007.03—2007.07參加廣西區黨校中青班學習);
2008.03——2008.04,廣西欽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08.04——2010.12,廣西欽州市人民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其間:2010.06—任欽州濱海新城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指揮部指揮長);
2010.12——2011.02,廣西欽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黨組成員;
2011.02——2014.06,廣西欽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6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副市長陸欽華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檢查

2014年8月,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陸欽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雙開處分

2014年8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對陸欽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陸欽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陸欽華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陸欽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陸欽華開除公職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按程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立案偵查

2014年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陸欽華(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4年11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黨組成員陸欽華(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審查起訴

2014年12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黨組成員陸欽華(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5年6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陸欽華(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6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陸欽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陸欽華,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欽華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5年11月13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欽州市原副市長陸欽華受賄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陸欽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