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榮明

陸榮明,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於湖北省武穴市,漢族,大專文化原武穴市國土資源局副主任科員,2016年9月 因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陸榮明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北武穴
  • 出生日期:1963年11月6日
違紀被查,犯罪經歷,依法判決,

違紀被查

2016年9月,據武穴市紀委訊息:武穴市國土資源局副主任科員陸榮明, 因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犯罪經歷

經審理查明,2000年1月至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陸榮明任武穴市國土資源局大金國土所所長,全面負責武穴市大金某土地管理工作。2013年12月17日起,任武穴市國土資源局副主任科員,土地開發整理中心黨支部書記,行使武穴市轄區土地開發整理工作職責。在此期間,陸榮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辦理或參與用地規劃指標、土地使用權證、土地補償、土地平整項目工程及涉土管理事項等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0下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武穴市大金鎮張榜村磚廠業主劉某1為感謝被告人陸榮明在磚廠取土燒磚事項上的關照,先後2次送給陸榮明現金9400元。
(1)、2010下半年的一天,劉某1到被告人陸榮明辦公室,送給陸榮明現金6000元。
(2)、2011下半年的一天,劉某1約被告人陸榮明在武穴市大金某農業銀行門口見面後,送給陸榮明現金3400元。
2、2011年年底的一天,武穴市大金某蘇垴社區書記宋某1為原宋煜國小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一事找被告人陸榮明幫忙。2012年3月份的一天,陸榮明告知宋某1證件已辦好。同年4、5月份的一天,宋某1以支付大金土管所費用的名義,安排蘇垴社區會計宋某2到陸榮明辦公室送現金15000元,除開在辦理證件過程中實際支付的工本費435元、勘測費6000元、餐費2984元以外,陸榮明收受現金賄賂款5581元。
3、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武穴市大金鎮周乾村書記周某1為感謝被告人陸榮明在周乾村新農村建設用地規劃指標事項上的幫助,開車到大金某國土所門口,在車上送給陸榮明現金7900元。
4、2012年年底的一天,武穴市大金鎮大枚村書記張某為感謝被告人陸榮明在土地增減掛鈎項目補償款中給予的幫助,安排村會計馮某到陸榮明辦公室,送給陸榮明現金5000元。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陸榮明得知市紀委將武穴市大金某、大法寺鎮相關土地資料調走,恐受牽連,遂找到馮某,退還現金800元。
5、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武穴市大金鎮張榜社區書記劉某2因張榜社區新農村居民點建設需辦理土地利用規劃調整手續,找被告人陸榮明幫忙,陸榮明稱需要交評審費、中介費等費用,讓其準備50000元。過後不久的一天,劉某2到大金某國土所交給陸榮明現金50000元。
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陸榮明在張榜社區門口與劉某2見面後,退還給劉某2現金20000元,並交給其7000元費用發票。餘款23000元陸榮明據為己有。
6、2012年1、2月份至2015年10月左右的一天,武穴市大金鎮個體建築開發商劉某4為感謝被告人陸榮明在其承建小產權房、辦理國有土地證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先後4次總計送給陸榮明財物17000元。
(1)、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劉某4以提前給被告人陸榮明拜年的名義,在大金某國土所陸榮明辦公室送價值2000元的中百倉儲超市購物卡。
(2)、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劉某4約被告人陸榮明在武穴市公安局附近見面,送價值10000元的黃鶴樓香菸20條(硬黃鶴樓香菸10條、軟黃鶴樓香菸10條)。
(3)、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劉某4以提前給被告人陸榮明拜年的名義,在大金某國土所陸榮明辦公室送現金3000元。
(4)、2015年10月份左右(中秋節前)的一天,劉某4以過節慰問為名,在被告人陸榮明辦公室送價值2000元的中百倉儲超市購物卡。
7、2015年春節前的一天,浠水縣人高某(武穴市2013年度大法寺鎮高標準基本農田土地整治項目承包人)為感謝被告人陸榮明在表土剝離工程增加工程量中給予的幫助,以送過年節禮的名義,安排工程總監劉某5通過工程現場監理石某以ATM機現金轉賬的方式,向陸榮明轉賬13000元。後劉某5打電話告知陸榮明,陸榮明稱有點多,要退還給劉某5,劉某5稱過完年再說。
2015年4月份的一天,劉某5因工程項目事宜到被告人陸榮明辦公室,陸榮明退還現金5000元,劉某5予以收受並稱代為保管。2015年5月份的一天,劉某5又到陸榮明辦公室,送給其價值2800元的加油卡。
8、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間,武穴市大金某、大法寺鎮2013年度土地平整項目第2、第7標段工程承包人黃某(浠水縣人)為感謝被告人陸榮明在承建工程過程中給予的關照,安排其員工先後4次送給陸榮明現金8000元。
(1)、2014年6月份的一天,黃某安排員工邱某以過端午節慰問的名義,約被告人陸榮明在武月酒店路邊見面,送現金2000元。
(2)、2015年1月份的一天,黃某安排會計毛某以過年慰問的名義,約被告人陸榮明在電力賓館門口見面後,送現金3000元。
(3)、2015年6月份的一天,黃某安排員工邱某以過端午節慰問的名義,約被告人陸榮明在武穴市國土資源局路邊見面後,送現金1000元。
(4)、2015年9月份的一天,黃某安排員工范某以過中秋節慰問的名義,約被告人陸榮明在武穴市國土資源局宿舍附近見面後,送現金2000元。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陸榮明得知武穴市紀委將武穴市大金某、大法寺鎮相關土地資料調走,恐受牽連,遂找到毛某,退還現金3900元。
綜上,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9月間,被告人陸榮明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86681元。2016年9月,被告人陸榮明在雙規期間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84681元受賄犯罪事實,並退清了全部贓款。

依法判決

武穴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榮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陸榮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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