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加浩

男,陸加浩強姦案主犯, 2003年06月25日被都江堰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陸加浩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所犯事件:強姦
犯罪經過,一審:坐牢15年,精神賠償,

犯罪經過

2001年7月,剛過完14歲生日的都江堰少女小田離家出走,應網友邀約到成都耍,並認識了在玉林南路開酒吧的陸加浩。無經濟來源的小田和朋友吃住在陸加浩長期包住的“天宇賓館”。一晚,獨自外出吃飯歸來的小田,撞見朋友和陸加浩躺在床上,更令她震驚的是,陸加浩從床上坐起,十分直白地問她:“你是不是處女?是就給我嘛。”小田十分害怕,逃回都江堰。然而,很快小田就被朋友找到,朋友告訴她說,陸加浩會養她一輩子,還威脅她說:“你惹不起他。”當晚小田就回到天宇賓館,被迫和陸加浩發生性關係。陸加浩又向小田提出,要她再“介紹點處女”給他。小田答應了陸加浩的要求,開始為他物色女孩。
2002年1月的一天,小田和朋友唐婭等4人,在某歌舞廳門口遇見同校女生王雯,遂採用欺騙手段,將其騙至“天宇賓館”陸加浩安排的一房間內,當王雯不從時,小田等人夥同陸加浩強行脫光王雯的衣褲,對王雯強行實施了性侵害。
2002年2月20日晚,小田、唐婭、王雯等人又採取同樣的手段,將都江堰市某校在校學生廖某、蔣某挾持到“天宇賓館”,兩人先後受害。在該案中,共有6名少女受害,其中丁某僅13歲。

一審:坐牢15年

陸加浩在1982年1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985年刑滿釋放。都江堰市法院認為,被告人陸加浩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屬強姦婦女、幼女多人。故作出上述判決。同時,16歲的王雯被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唐婭則被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因小田等人作案時未滿16周歲,不符合強迫賣淫罪的主體要件,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宣判後,陸加浩表示不服將抗訴。

精神賠償

在審理該案過程中,幾名受害者都向被告人提出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但最終的判決駁回了她們的這一訴訟請求。原因在於,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受害者代理律師田世貴指出,這暴露出法律對強姦案精神損害賠償的保護滯後。他認為:此案中受害者均為少女和幼女,她們被強姦後,有的忍氣吞聲,無顏見人;有的不思學習,精神恍惚;有的整日以淚洗面。根據“有損害就必有救濟”這一立法原則,強姦案的受害者應當有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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