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緒言,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於蘇州市,漢族,大學文化。曾任連雲港市公安局副局長。
2014年6月11日,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22日,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陶緒言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6月5日,江蘇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陶緒言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蘇州市
- 出生日期:1964-03-18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終審裁定,
人物履歷
曾任連雲港市公安局後勤管理處處長、交巡警支隊支隊長,連雲港市公安局副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6月11日,江蘇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披露稱,連雲港市公安局副局長陶緒言涉嫌違紀違法,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4年11月25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連雲港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陶緒言(副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同年12月5日被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陶緒言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5)連刑二初字第00010號刑事判決: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陶緒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20餘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陶緒言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積極退繳部分贓款、贓物,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之規定,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陶緒言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追繳被告人陶緒言受賄犯罪的非法所得萬元(其中人民幣萬元、勞力士手錶一隻、50克金條2根、龍形吊牌一隻、金如意一隻),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陶緒言不服,提出抗訴。
終審裁定
2017年6月15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6月5日的《10陶緒言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陶緒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20餘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抗訴人陶緒言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積極退繳部分贓款、贓物,可以從輕處罰。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檢察員發表的出庭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採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