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縣衛生局

承辦且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愛國衛生工作。愛衛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愛國衛生工作日常事務。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依法履行職責,負責本單位承擔的愛國衛生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水黎族自治縣衛生局
  • 地點:陵水黎族自治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部門
管轄區域,主要職責,

管轄區域

陵水黎族自治縣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衛生工作發展規劃、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初級衛生保健目標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二) 負責衛生工作的宣傳以及民眾性健康教育。承辦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 負責全縣醫藥政工作和公共衛生食品的監督檢查;
(四) 組織和指導全縣婦幼保健、傳染病防治、衛生防疫和醫療科研、技術開發引進、技術成果輸出等工作。
(五) 負責衛生的統計分析、抽樣調查工作。
(六)負責分配、管理縣和上級的衛生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指導、監督衛生藥具的供應與管理。
(七)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本縣行政區域的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對各類醫療機構(含外資醫療、保健機構)及醫師、護士專業人員的註冊發照、醫事監督、醫院評審、醫療事故處理和醫學及嬰兒的健康等鑑定工作。
(八)負責全縣衛生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和全縣人民民眾的健康教育工作。
(九)負責對所屬單位的管理和領導成員的配備工作。
(十) 負責組織在職衛生人員、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醫療衛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衛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晉升、考核、考試、評審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選優秀專家等工作。
(十一) 檢查、指導各鄉鎮和縣直各單位的愛國衛生運動工作。
(十二) 組織或參與有關醫藥衛生的對外交流活動。
(十三) 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三、 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主要職責縣愛國衛生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機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本縣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組織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規劃、部署和協調本縣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制定愛國衛生有關標準,組織實施愛國衛生監督,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四)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動員民眾參與愛國衛生活動。(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關科學研究;
(六)各單位實行愛國衛生責任制,由單位負責人和指定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單位愛國衛生工作。
四、內設機構(一) 行政秘書股(二) 醫療行政股(三) 監督防保股(四) 縣愛衛會辦公室
五、工作人員守則:
(一) 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完成組織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按客觀規律辦事;努力進了,開拓創新。(三) 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遵紀守法,依法行政。
(四) 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求真務實,力戒浮誇,講求實效。
(五) 公正廉潔,克已奉公,反腐倡廉,全心全意為民辦事。
(六) 密切聯繫民眾,傾聽民眾意見,關心民眾疾苦,接受民眾監督。(七) 以身作則,帶頭作用,艱苦奮鬥,爭先創先。
(八) 作風民主,團結協作,相互幫助,文明辦事。
六、設定醫療機構審批程式:
(一) 單位或個人設定醫療機構,應當同他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審請並提交以下材料:1、設定申請書2、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3、選址報告和建築設定計平面圖。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床不滿20張的人立醫療機構( 以中心命名的除外)向所在地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 審批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答覆。批准設定的,發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
(三) 執業登記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行許可證》。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1、有設定醫療機構的批准書;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3、有適應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應的經費、設施;5、有相應的規定製度,保證承擔防疫任務;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七、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式:
(一)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醫療單位的負責人報告。鄉村醫生、個體開業人員立即向縣衛生局報告;
(二) 妥善保管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
(三) 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報告縣衛生局;鄉村醫生、個體開業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縣衛生局組織調查、處理;病員及其家屬也可向縣衛生局提出查得要求,並交納調處費用。(四) 需要屍檢的應在死亡後二十四小時內,拖延屍檢,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影響死因的判定的,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五) 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當事的醫務人員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由衛生局處理;對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衛生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委員會申請重機關報鑑定,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事項收費標準根據國家用展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和國務院糾風辦聯合發布的《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8]2084)號文的規定,經縣物價局核准,有關衛生事項的收費標如下:
(一) 社會開業從醫人員參加業務考核費60元人/次。
(二) 且(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組織的鑑定費每次300元;(三) 證書費每本10元;
(四) 藥品證經營前驗收250元個/專營;
(五) 醫院製劑報批50元個/品種;
(六) 初級職務職資格評審收費每人80元;
(七) 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收費每人260元;
(八) 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收費每人400元;
(九) 護士執業考試收費(5科)100元;
(十) 護士註冊費每人首次8元,再次4元;
(十一) 醫師資格報名考試費每人120元;
(十二) 助理醫師資格報告考試費100元;
(十三) 醫師實踐技能考試費每人90元;
(十四) 傳統醫學師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費每人80元;
(十五) 執行醫師註冊費每人25元;
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辦理法規依據與收費標準:
(一) 政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准其設定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輸。《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章第八十五條: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定審批執行登記、校驗、評審時,應當交納費用,醫療機構執業應當交納管理費。
(二) 收費標準根據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和國務糾風辦聯合發布的《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8]2084號)號文規定,經縣物價局核准、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收費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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