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縣國土資源局

陵川縣國土資源局於2002年6月由原陵川縣土地管理局和陵川縣地礦局合併成立。陵川國土資源局現有幹部職工310人,局領導班子成員8人,內設行政股室13個、 9個事業單位、8箇中心國土資源所。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以及對國土資源市場、測繪行業的規範和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陵川縣國土資源局
  • 地區:陵川縣
  • 性質:政府機構
  • 屬性:非盈利
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簡介

根據中共陵川縣委、陵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陵川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陵發〔2010〕5號),設立陵川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縣國土資源局),正科級建制,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縣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逐步交給事業單位和中介組織
(三)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逐步交給行業協會。
(四)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建議;落實國家和省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措施辦法。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定全縣國土資源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和保護地質環境的工作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上報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縣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和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土地調查專項。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執行國家制定的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和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批准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工作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批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審核或審批礦業權的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發證;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地下水勘察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及地熱資源保護、勘查、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全縣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井關閉相關工作。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負責縣人民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全縣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承擔全縣測繪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負責需出版或展示地圖的審核報批,審查民用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監督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測繪市場;保護測量標誌;負責房地產測繪成果套用的監督管理。
(十四)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五)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套用。
(十六)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定全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縣外、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審核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在我縣境內開展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七)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含人事、宣教、財務)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發文發函的審核與印發、會議組織、文秘處理、通訊報導、信息綜合、檔案、保密、接待、機關財產管理等;負責全縣系統依法行政;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承擔機關綜合治理、應急管理、後勤管理、綜合業務的協調處理工作,管理便民服務中心,負責國土資源所建設,負責信息化建設,具體事務由國土資源信息中心承擔。
負責局機關國家公務員管理;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人事、工資管理、機構編制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勞動技能鑑定的初審上報;負責全縣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負責全縣系統幹部考核、任免、備案、交流;負責全縣系統幹部職工錄用、調動、聘任的監督管理和人事檔案收集。
負責全縣國土資金的徵收、使用、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的預決算;負責財政撥付經費的管理和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各類專項資金的財務監督;負責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對國土資源所及下屬單位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指導。
(二)耕保規劃股
負責全縣土地、地質、礦產、測繪規劃及相關的專業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核;負責規劃的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新設定探礦權、採礦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規劃執行情況的審查及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年度利用計畫和測繪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舊村整理、城中村改造等土地利用規劃方案的審核和上報,並監督實施;負責意向用地的監管,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
負責全縣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全縣耕地占補平衡及耕地補充保證金的收繳、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建設占用耕地補充方案的審批,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非農建設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徵收徵用的審核報批;負責新增建設用地的監管;負責縣級以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審核上報和監督檢查,負責縣級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及置換用地復墾的檢查驗收,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承擔。
(三)地籍管理股(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辦公室)
負責全縣地籍管理;負責土地調查、分等定級及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具體事務性、技術性工作委託資質部門承擔;負責土地登記發證工作;負責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審核報批,並監督實施;負責地價管理和應由縣局備案的宗地地價備案;負責基準地價的評定及更新;負責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用地辦理土地登記和年檢過程中的監管;負責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四)土地利用股
負責全縣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和節約集約用地;負責全縣建設項目供應的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負責新供用地的監管;負責全縣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的審核報批,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土地市場管理及土地交易和土地收購儲備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縣土地出讓計畫、項目供地方案、發布出讓信息,全縣土地轉讓、出租、抵押的具體事務由縣國土資源交易事務所承擔,全縣土地收購儲備、公開出讓土地由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承擔;負責全縣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閒置土地的調查處置;負責全縣城中村改造的指導和監督及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審核報批,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土地出讓金徵收管理的監督檢查,土地出讓金的徵收具體事務由縣土地儲備中心和國土資源交易事務所承擔。
(五)礦產資源管理股(縣礦產儲量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登記、轉讓及審核報批;負責礦山企業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指標的核定和考核;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係數的核定和考核;負責礦山企業開發利用情況年度報告檢查及統計年報;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山企業儲量地質測量年報及越層越界的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評估管理及礦產評估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市場管理;配合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的工作。
(六)地勘地環股
負責全縣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備案審查及以探代采、越界勘查的監督管理;負責探礦權登記、轉讓的審核上報及年檢;負責地質勘查資源的匯交;負責地質災害調查和監測,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防災預案和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備案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地質遺蹟保護;負責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採的監督管理;負責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地質勘查單位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企業土地復墾費徵收,配合採煤破壞土地復墾工作。
(七)測繪管理股(縣人民政府測繪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縣測繪管理;負責測繪單位資質的審查上報和年檢,負責全縣測繪單位的監督管理;負責測繪項目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測繪成果的管理、確認和質量監督;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的審核,負責地圖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管理。
(八)執法監察股(含信訪)
負責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和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具體違法行為查處由執法監察大隊負責;負責執法監察責任制和內部監管共同責任機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培訓;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國土資源監察專員的聯絡和活動組織;負責基層信息員、協管員的協調指導;負責全縣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信訪工作,具體事項由國土資源信訪辦負責。
機關黨務辦公室負責機關、下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職數8名。
工勤人員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具體工作由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負責。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執行。由縣水務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全縣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監察等部門對縣國土資源局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並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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