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銘(平潭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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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銘,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犯罪偵查支隊原支隊長,平潭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

2020年12月,陳銘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銘
  • 國籍中國
  • 重要事件:2020年12月,陳銘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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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犯罪偵查支隊長,平潭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涉黑犯罪

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犯罪偵查支隊原支隊長,平潭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陳銘充當“保護傘”問題以高誠興為首的涉惡犯罪團伙多次在平潭實施高利放貸、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2010年2月,陳銘在擔任平潭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發現高誠興涉黑涉惡線索,未組織核查,多次接受高誠興吃請及賄送款物,甘於被圍獵;
2014年至2018年間,陳銘在擔任區公安局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期間,明知高誠興涉嫌非法拘禁罪仍徇私情私利,故意包庇,未及時對其立案偵查。迫於壓力對高誠興立案偵查後,又怠於偵查並違規辦理取保候審措施,給案件偵破帶來嚴重阻力。陳銘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2019年5月,陳銘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審宣判

2020年12月,由莆田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平潭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陳銘(副處級)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銘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經查,2011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陳銘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平潭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他人及惡勢力犯罪團伙在案件處理、取保候審等事項提供幫助,充當高某興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保護傘”,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總計人民幣33萬多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鑒於陳銘歸案後如實供述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贓,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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