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釋麟

陳釋麟

陳釋麟(曾用名:史德勝),男,55歲,漢族,山東省臨清市人,高中文化,廣東湛江“2·13”特大爆炸案發罪嫌疑人,造成7人死亡、18人受傷,他自己之後也因傷重不治。而曾教授他製作炸藥方法的兩名廣西男子也難逃法網,2014年12月11日,廣東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湛江中院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兩人有期徒刑10年和1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釋麟
  • 出生地:山東省臨清市
  • 職業:冷凍廠職工
  • 性別:男
  • 年齡:55歲
  • 相關事件:廣東湛江“2·13”特大爆炸案
主要事件,一人所為,離婚報復,自製炸藥,車技不好,死者名單,幫凶獲刑,

主要事件

2013年2月13日13時50分,湛江市坡頭區官渡鎮黎田村發生一起特大爆炸案,共造成7人死亡、18人受傷。案發後,省、市、區三級公安機關聯合特偵組經過連續75小時的艱苦奮戰,目前已查獲犯罪
嫌疑人陳釋麟,查清陳釋麟的犯罪動機、犯罪過程和相關事實證據,案件告破。
事發現場事發現場

一人所為

據查,犯罪嫌疑人陳釋麟(曾用名:史德勝),男,55歲,漢族,山東省臨清市人,高中文化,自小在湛江赤坎區長大,原系湛江市平樂一家冷凍廠的職工。下崗後,陳釋麟主要在廣西居住、生活,在湛江沒有固定住所,案發兩年前與一廣西籍婦女裴xx開始同居,租住在廣西防城港市一出租屋。
在此次爆炸中,嫌犯陳釋麟也負重傷,現在醫院接受救治,已被公安機關控制。記者昨日發稿時從醫院獲悉,包括疑犯陳釋麟,以及其與前妻所生的兒子陳志輝在內的18名傷者,除5人仍危重外,其餘人的傷情均已趨穩定,無生命危險,傷者所需醫藥費由政府墊付。
經偵查認定,該案系陳釋麟一人所為。在該次爆炸中,嫌犯陳釋麟也負重傷,“他的頭臉部等被嚴重燒傷,屁股也幾乎被炸沒了,現正在醫院ICU重症室接受救治,目前他雖已能開口講話,但尚未脫離危險,已被公安機關控制”。
事發現場事發現場

離婚報復


經專案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廣泛開展調查訪問,調取各類相關資料,提取有關證據,現已查明:該案件系犯罪嫌疑人陳釋麟由於婚姻家庭矛盾、對矛盾對方採取極端手段引發的刑事案件。
1997年1月,陳釋麟與招亞玲結婚(陳系再婚,與前妻育有一子,兩人是上世紀90年代在湛江平樂一冷凍廠打工時相識的),次年12月生育一女(爆炸時,她在二樓,被爆炸物傷及,屬皮外傷)。後因性格不合,加上陳釋麟有酗酒、賭博劣習和嚴重的暴力傾向,夫妻兩人從1999年開始分居,關係日漸惡化,至2000年5月協定離婚。
離婚後,陳釋麟認為是招亞玲騙其離婚,在多次糾纏、威脅招亞玲要求復婚遭拒絕後,一直懷恨在心,致案發“報復”招亞玲及其娘家人。
傷者在醫院治療傷者在醫院治療

自製炸藥


案發前約5個月,陳釋麟為實施他的報復計畫,從廣西防城港市的一個市場向他人購買有關原料後,即開始自製炸藥。2月12日,陳將自製的炸藥裝在牌號為桂PELXXX的夏利小轎車(陳於2006年購買的二手車,價值僅數千元)上,開至坡頭區一酒店入住。2月13日,陳釋麟到官渡鎮黎田上村案發現場踩點後,於13時45分許獨自一人駕駛預先裝有自製炸藥的上述夏利小轎車來到官渡鎮黎田村三叉路口,並用打火機點燃導火索後,駕車向招學明(其前妻招亞玲的父親)家大門衝去,13時50分,陳釋麟所駕汽車上的炸藥爆炸。由於招學明當天正在家中為其1歲的孫女舉行“點燈”酒宴儀式,共設了3桌酒宴,被宴請的親友在爆炸當時比較集中,故造成了3人當場死亡、4人送院搶救無效死亡,18人不同程度負傷的嚴重後果。

車技不好


據悉,作案時,疑犯計畫駕裝有炸藥的夏利車與岳父一家同歸於盡的,好在招家門口與村道呈90度角,車子需急轉彎才能沖入屋內,他車技不是很好,在門口處撞上了一村民的車子,引發爭執被迫停了下來,否則,車子一旦沖入屋內的酒宴現場,後果將不堪構想。
湛江警方稱,經查明及技術檢驗鑑定,在該爆炸案中陳釋麟所使用的炸藥為自製硝銨類炸藥,現場爆炸威力約為20公斤TNT當量。

死者名單


1.李少珍,72歲,招學明的妻子;
2.招亞玲,女,51歲,招家的大女兒,疑犯陳釋麟的前妻;
3.莫穎,女,41歲,湛江附屬醫院護士(當天參加酒宴);
4.林傑仕,女,1999年出生,莫穎的女兒(隨母赴宴);
5.招棟馨,男,21歲,招家鄰居的兒子,當時前來勸架;
6.招文茵,女,3歲,招家鄰居招X華的女兒;
7.葉康貴,男,1965年生,招家鄰近的龍頭鎮葉東村人, 當時騎機車路過。

幫凶獲刑

爆炸案發生後的幾天內,張炳鋒和黃再藝因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先後在廣西防城港落網。2013年2月27日,55歲的陳釋麟因爆炸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而張炳鋒和黃再藝則面臨法律的審判。湛江市中院一審認為,張炳鋒、黃再藝在明知他人以爆炸方式報復殺人的情況下,仍向他人傳授製作炸藥的方法,並積極為其聯繫購買製作炸藥的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炳鋒、黃再藝為陳釋麟實施犯罪準備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對張炳鋒、黃再藝予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張炳鋒有期徒刑11年,黃再藝有期徒刑10年。廣東省高院於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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