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民(江西撫州宜黃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黑老大”)

陳輝民(江西撫州宜黃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黑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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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輝民(?-2020年11月18日),江西撫州宜黃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黑老大”,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等案。曾造成6人死亡、3人重傷、20餘人輕傷及輕微傷等嚴重後果。

2020年11月1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陳輝民依法執行了死刑。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陳輝民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輝民
  • 逝世日期:2020年11月18日
  • 執行死刑日期:2020年11月18日
  • 執行地點: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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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陳輝民是江西撫州宜黃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黑老大”。

人物事件

依法判決

2019年11月27日,江西宜黃陳輝民、陳輝發等人涉黑案在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104人獲刑,主犯陳輝民被判處死刑。
被告人陳輝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20項罪名,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輝發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等20項罪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才進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等11項罪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9人分別被判處十三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

判處死刑

2020年11月18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陳輝民依法執行了死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輝民夥同他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達100餘人,非法買賣、持有各類槍枝24支,自2004年以來為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採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買賣槍枝、非法持有槍枝、彈藥、妨害作證、開設賭場、串通投標、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組織、強迫賣淫、非法拘禁、窩藏、包庇、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詐欺、行賄等犯罪90餘起、違法活動16起,造成6人死亡、3人重傷、20餘人輕傷及輕微傷等嚴重後果。其中,2005年7月7日,陳輝民在江西省宜黃縣鳳岡鎮北關村一商店門口,當眾近距離向被害人胥某某要害部位開槍射擊致胥死亡。以陳輝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宜黃縣通過大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及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2019年11月27日,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20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陳輝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陳輝民提出抗訴。2020年6月5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被告人陳輝民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宜黃縣存續時間長達15年,成員多達百餘人,實施各類違法犯罪百餘起,嚴重危害當地經濟、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其中,在故意殺人犯罪中,陳輝民當眾近距離向被害人要害部位開槍射擊,直接致1人死亡,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在多起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串通投標、組織、強迫賣淫等共同犯罪中,陳輝民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和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陳輝民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陳輝民多次因違法犯罪被判處刑罰、勞動教養,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又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多次組織、策劃或參與實施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大量違法犯罪活動,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對陳輝民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被告人陳輝民死刑。
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陳輝民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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