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繼明(湖北武穴黨員)

陳繼明,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於湖北省武穴市,漢族,國中文化,中共黨員,個體工商戶,住武穴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19年6月17日刑事拘留,同月28日逮捕,2019年9月16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繼明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北武穴
  • 出生日期:1974年3月28日
犯罪過程,依法判決,

犯罪過程

2019年6月17日15時20分許,被告人陳繼明酒後駕駛閩A×××××小型轎車在武穴市城區道路行駛,在武穴市商園路口處撞上道路交通隔離護欄。武穴市公安局指揮中心電話青林派出所出警核查,另已通知交警到場處置。青林派出所民警接警趕到現場,將正在行駛的閩A×××××小型轎車攔停,將陳繼明帶至武穴市青林派出所值班室處置。
當日下午15時50分許,交警大隊民警吳某,輔警李某、鄭某、伍某到達青林派出所,見面後要求被告人陳繼明出示駕駛證、行駛證,陳繼明動手打了交警一中隊民警吳某左臉一巴掌,推搡阻撓民警執法,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陳繼明被交警大隊民警控制。控制過程中,陳繼明將李某右手手臂咬傷,將鄭某左手咬傷,用腳將鄭某襠部踢傷,並威脅要找人報復執法民警。控制後民警對陳繼明血樣進行現場提取。經黃岡中澤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陳繼明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82.7mg/100ml,系醉酒駕駛。經武穴市公安局法醫鑑定:李某、鄭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證據不足,應當不予認定。2、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武穴市公安局青林派出所情況說明、武穴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到案經過、查詢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證人伍某、吳某的證言;被害人鄭某、李某的陳述;黃岡中澤法醫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武穴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青林派出所監控錄像視頻光碟;被告人陳繼明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繼明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兩人輕微傷,其行為分別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繼明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陳繼明涉嫌危險駕駛罪,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涉嫌妨害公務罪,建議判處罰金,數罪併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繼明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

依法判決

被告人陳繼明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罰金四千元。決定合併執行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罰金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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