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王東

陳王東

陳王東,男,1974年3月生,漢族,海南樂東人,全日制中專、在職大學學歷,1996年7月參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海南省樂東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21年1月,陳王東涉嫌受賄罪、行賄罪、非法採礦罪一案,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王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海南樂東
  • 出生日期:197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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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94.09--1996.07  海南省海南警校治安專業學習; 
1996.07--1998.11  海南省樂東縣公安局三平派出所幹警; 
1998.11--2002.09  海南省海南省樂東縣山榮派出所副所長、所長; 
2009.09--2004.04  海南省樂東縣公安局巡警大隊大隊長(副科級); 
2004.04--2008.02  海南省樂東縣公安局樂城派出所所長(副科級)(其間:2004.09--2007.07在海南省廣播電視大學法律專業學習); 
2008.02--2008.04  海南省樂東縣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兼樂城派出所所長(正科級,試用期一年); 
2008.04--2009.06  海南省樂東縣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正科級,試用期一年)、(2006.03--2009.01在海南師範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2009.06--2012.10  海南省樂東縣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正科級); 
2012.10--2015.12  海南省樂東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 
2015.12--2016.01  海南省樂東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候選人; 
2016.01--2020.12 海南省樂東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佛羅鎮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依法雙開

2020年12月,經海南省委批准,海南省紀委監委對樂東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佛羅鎮黨委原書記陳王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王東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為他人在幹部職務調整、晉升工作中謀取利益並收受下屬錢款,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向公職人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違反民眾紀律,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非法采砂、幹部職務調整和晉升方面為他人謀利或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陳王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紀法底線,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既想當官更想發財,與涉黑團伙沆瀣一氣、同流合污,並為涉黑團伙“牽線搭橋”,充當“保護傘”。陳王東的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海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海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陳王東開除黨籍處分;由海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樂東縣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海南省紀委監委)

提起公訴

2021年1月,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兼佛羅鎮原黨委書記陳王東(副處級)涉嫌受賄罪、行賄罪、非法採礦罪一案,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王東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王東,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王東利用其擔任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副局長、政委、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兼佛羅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巨大;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非法採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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