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林(走私大熊貓犯人)

走私大熊貓皮案陳永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永林
  • 性別:男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永林、陳祖培無視國家法律,違反海關法規,將珍稀動物大熊貓皮,偷運出境,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走私罪。大熊貓是十分珍貴稀少的野生動物。被告人明知熊貓皮不能出口,竟偷運出境,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應予從嚴懲處。陳永林、陳祖培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依照刑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查獲的大熊貓皮和被告人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1987年11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判決如下:被告人陳永林犯走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被告人陳祖培犯走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查獲陳永林、陳祖培走私的熊貓皮1張和走私工具“寶安54013”號機船1艘,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陳永林、陳祖培沒有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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