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槐濫用職權、受賄案是2015年08月31日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8月31日
- 審理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二審
- 判定罪名: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權責關鍵字
維持原判,駁回抗訴,審判程式,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審前程式,拘留,執行逮捕,強制措施,證據確實、充分,證明,證據,委託辯護,辯護與代理,訴訟關鍵字,繳納,並處,附加刑,有期徒刑,主刑,數罪併罰,量刑情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主體,權責情節,刑事。
案例
被告人陳柏槐,原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曾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4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陳柏槐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3月6日立案偵查,2014年5月21日偵查終結。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於2014年5月2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因案情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2014年9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柏槐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陳柏槐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違反國有資產和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授意、批准將農業廳下屬事業單位湖北省畜禽育種中心(以下簡稱育種中心)的國有劃撥土地非法轉讓用於經營性開發,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6.1059297億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4年底至2005年8月,被告人陳柏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國家及湖北省有關規定,多次召集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會議、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育種中心與深圳泰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泰然公司)非法轉讓、合作開發國有劃撥土地400畝(實測面積402.54畝),並簽批了兩份協定,其中100畝土地(實測面積106.97畝)以每畝63.8萬元的價格轉讓,其餘300畝土地(實測面積295.57畝)由雙方合作開發,按3:7比例分配收益。經陳柏槐批准,育種中心與深圳泰然公司違反《招標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規,採取虛設交易條件、勸退競買人、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等手段,使武漢泰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下屬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泰然公司)以掛牌底價3.6229億元取得該宗土地,並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為此,陳柏槐多次收受深圳泰然公司董事長馬新建等人賄賂。案發後,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認定,涉案地塊交易過程違法,土地使用權證依法應予以註銷。截至案發,武漢泰然公司繳納了國有土地出讓金1.81145億元,向育種中心支付土地轉讓及收益分配款總計3.421655億元。經評估,涉案土地價值總計10.6572347億元,違規轉讓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5.4241297億元。
2.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陳柏槐違反國家及湖北省有關規定,多次召集農業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將育種中心240畝國有劃撥土地以每畝83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湖北星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海公司),並簽批了協定。經陳柏槐批准,育種中心出具虛假收款證明等檔案,兩次幫助湖北國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星海公司關聯公司,以下簡稱國海公司)以掛牌底價總計2.813億元取得其中86.47畝土地的使用權,並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按有關規定,國海公司應向育種中心支付土地補償款1.4065億元,但實際僅按協定支付7247萬元。截至案發,違規轉讓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818萬元。
二、受賄罪
2003年11月至2013年8、9月,被告人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武漢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土地轉讓、項目開發、企業經營、工程招標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鄧潤清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83.6598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3年11月,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武漢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李霄雲的請託,為該公司拆除育種中心組培實驗樓及溫室大棚等事宜提供幫助。2006年11月,陳柏槐以低於市場價人民幣68.9178萬元的價格購得該公司開發的武漢市南湖山莊半島花園54棟1-3層3室精裝修別墅一套。
2.2004年底至2008年底,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深圳泰然公司董事長馬新建等人的請託,為深圳泰然公司取得併合作開發育種中心國有劃撥土地等事宜提供幫助。2005年7月至2008年底,陳柏槐先後四次在香港日航酒店和其武漢家中等地收受馬新建等人給予的人民幣60萬元、港幣10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70.642萬元。
3.2011年初,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武漢高龍水產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新安的請託,為該公司申請進入湖北省農產品加工業“四個一批”工程以及申報第五批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等事宜提供幫助。2009年12月底,陳柏槐在武漢市一家酒店收受趙新安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陳柏槐以其妻鄧潤清受聘擔任該公司“顧問”的名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9萬元。
4.2011年上半年至2013年初,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武漢常陽新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少文的請託,為其承接武漢市新洲區問津書院景區維修保護工程、土地開發等事宜提供幫助。2013年4月,陳柏槐在其武漢家中收受劉少文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
5.2012年上半年,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湖北楚天生物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實際出資人吳先金的請託,為該公司參加湖北省沼氣工程項目招標等事宜提供幫助。2010年5月至2013年10月,陳柏槐以其妻鄧潤清受聘擔任該公司“顧問”的名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16.3萬元。
6.2012年上半年,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湖北省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總站站長任耀武的請託,為該站與湖北省心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聯合開發湖北省農機展示中心項目稅費減免等事宜提供幫助。2013年2月,陳柏槐收受任耀武安排湖北省心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為其支付的個人書法作品集印刷費人民幣8.8萬元。
7.2013年3月至5月,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政協委員(副省級)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武漢合緣綠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維烈的請託,為該公司不被列入湖北省農業廳“黑名單”及征地擴建等事宜提供幫助。同年8、9月份,陳柏槐在其辦公室收受徐維烈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2014年12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柏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和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徇私舞弊,非法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對陳柏槐所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應依法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陳柏槐所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陳柏槐及其辯護人所提出的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2015年4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陳柏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陳柏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二、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贓款總計人民幣283.6598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陳柏槐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抗訴。2015年8月3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陳柏槐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3月6日立案偵查,2014年5月21日偵查終結。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後,於2014年5月2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因案情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2014年9月29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柏槐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陳柏槐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期間,違反國有資產和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授意、批准將農業廳下屬事業單位湖北省畜禽育種中心(以下簡稱育種中心)的國有劃撥土地非法轉讓用於經營性開發,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6.1059297億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4年底至2005年8月,被告人陳柏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國家及湖北省有關規定,多次召集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會議、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育種中心與深圳泰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泰然公司)非法轉讓、合作開發國有劃撥土地400畝(實測面積402.54畝),並簽批了兩份協定,其中100畝土地(實測面積106.97畝)以每畝63.8萬元的價格轉讓,其餘300畝土地(實測面積295.57畝)由雙方合作開發,按3:7比例分配收益。經陳柏槐批准,育種中心與深圳泰然公司違反《招標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規,採取虛設交易條件、勸退競買人、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等手段,使武漢泰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下屬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泰然公司)以掛牌底價3.6229億元取得該宗土地,並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為此,陳柏槐多次收受深圳泰然公司董事長馬新建等人賄賂。案發後,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認定,涉案地塊交易過程違法,土地使用權證依法應予以註銷。截至案發,武漢泰然公司繳納了國有土地出讓金1.81145億元,向育種中心支付土地轉讓及收益分配款總計3.421655億元。經評估,涉案土地價值總計10.6572347億元,違規轉讓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5.4241297億元。
2.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陳柏槐違反國家及湖北省有關規定,多次召集農業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將育種中心240畝國有劃撥土地以每畝83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湖北星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海公司),並簽批了協定。經陳柏槐批准,育種中心出具虛假收款證明等檔案,兩次幫助湖北國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星海公司關聯公司,以下簡稱國海公司)以掛牌底價總計2.813億元取得其中86.47畝土地的使用權,並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按有關規定,國海公司應向育種中心支付土地補償款1.4065億元,但實際僅按協定支付7247萬元。截至案發,違規轉讓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818萬元。
二、受賄罪
2003年11月至2013年8、9月,被告人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武漢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泰然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土地轉讓、項目開發、企業經營、工程招標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鄧潤清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83.6598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03年11月,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武漢佳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李霄雲的請託,為該公司拆除育種中心組培實驗樓及溫室大棚等事宜提供幫助。2006年11月,陳柏槐以低於市場價人民幣68.9178萬元的價格購得該公司開發的武漢市南湖山莊半島花園54棟1-3層3室精裝修別墅一套。
2.2004年底至2008年底,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農業廳黨組書記、廳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深圳泰然公司董事長馬新建等人的請託,為深圳泰然公司取得併合作開發育種中心國有劃撥土地等事宜提供幫助。2005年7月至2008年底,陳柏槐先後四次在香港日航酒店和其武漢家中等地收受馬新建等人給予的人民幣60萬元、港幣10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70.642萬元。
3.2011年初,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武漢高龍水產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新安的請託,為該公司申請進入湖北省農產品加工業“四個一批”工程以及申報第五批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等事宜提供幫助。2009年12月底,陳柏槐在武漢市一家酒店收受趙新安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陳柏槐以其妻鄧潤清受聘擔任該公司“顧問”的名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9萬元。
4.2011年上半年至2013年初,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武漢常陽新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少文的請託,為其承接武漢市新洲區問津書院景區維修保護工程、土地開發等事宜提供幫助。2013年4月,陳柏槐在其武漢家中收受劉少文給予的人民幣50萬元。
5.2012年上半年,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湖北楚天生物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實際出資人吳先金的請託,為該公司參加湖北省沼氣工程項目招標等事宜提供幫助。2010年5月至2013年10月,陳柏槐以其妻鄧潤清受聘擔任該公司“顧問”的名義收受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16.3萬元。
6.2012年上半年,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湖北省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總站站長任耀武的請託,為該站與湖北省心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聯合開發湖北省農機展示中心項目稅費減免等事宜提供幫助。2013年2月,陳柏槐收受任耀武安排湖北省心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為其支付的個人書法作品集印刷費人民幣8.8萬元。
7.2013年3月至5月,陳柏槐利用擔任湖北省政協委員(副省級)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武漢合緣綠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維烈的請託,為該公司不被列入湖北省農業廳“黑名單”及征地擴建等事宜提供幫助。同年8、9月份,陳柏槐在其辦公室收受徐維烈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2014年12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柏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和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徇私舞弊,非法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對陳柏槐所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應依法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陳柏槐所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陳柏槐及其辯護人所提出的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2015年4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陳柏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陳柏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二、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贓款總計人民幣283.6598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陳柏槐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抗訴。2015年8月3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