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於連訛詐致事主自盡案,發生於嘉慶十九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於連訛詐致事主自盡案
- 發生地點:四川
- 發生時期 :嘉慶十九年
- 涉及人物:劉氏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嘉慶十九年(公元1814年)。案發地四川省省民李氏因其父牟錫貴家境貧寒,便經程其松說媒,改嫁給黃元太為妻。李氏帶牟錫貴的兒子牟潤年過門時,途中牟潤年失足落河淹死。打撈屍體又未撈獲,又因黃元太外出,便沒有將此事報案。牟錫貴之表哥陳於連聞知此事,便起意詐錢。於是邀約田雄、張順向黃元太的母親劉氏威脅說,對牟潤年落河淹死隱匿不報,已犯重罪,如果給錢幾千文就不告官。後經多次嚇詐,劉氏和李氏焦急之中投河自殺。案件發生後,該督認為該犯是死者親屬,訛詐事出有因,與平空訛詐者不同,將陳於連比照“刁徒無端肇事平空訛詐致被詐之人自盡絞候例”量減一等,判該犯滿流刑;田雄等犯依照從犯罪判徒刑。該案上報後,刑部詳核案情,認為李氏的兒子牟潤年之死是由於自己不小心淹死,並不是被人致死,這與私下了結人命不同。該犯起意嚇詐,這實屬無端肇事,不得說是事出有因。該犯的嚇詐,致使劉氏李氏情急投河淹死。對此凶詐匪徒,即使是死一人也應照例辦理,何況二人同時自盡,更應該嚴懲。於是對依照“刁徒無端肇事平空訛詐致被詐之人自盡例”改判該犯絞監候;對田雄等人依從犯,判滿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