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慧榮,漢族,女,王柱之妻。因借錢給別人,未還,索要時與借款人發生衝突,被拘留五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慧榮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關係:王柱之妻
- 經歷:討債被打
人物簡介,要錢被打,民警救護,筆錄處罰,質疑所長,記者走訪,律師觀點,法律關係,涉嫌不公,媒體點評,相關法規,
人物簡介
2012年3月9日,王柱借給張貴100萬元,約定一年後歸還。2013年3月9日借款到期,張貴非但不歸還王柱借款,反而四處藏匿失去聯繫。
2013年3月17日,王柱之妻陳慧榮到日福隆菜市場店鋪找張貴,進門後與張貴之子張聰林及其妻子閆林發生肢體衝突。當日下午張聰林報警,之後雙方無果而散。
2013年3月19日,陳慧榮再次到日福隆菜市場店鋪找張貴要錢。門被鎖住,陳慧榮欲進門尋找張貴索要欠款,而張聰林之妻閆林不讓進,在此期間兩人發生爭吵和推搡,雙方發生衝突。事後雙方都被辦案民警帶進派出所,陳慧榮因過錯在先被強制拘留七天,張聰林之妻閆林被處以兩百元罰款,之後回家。
要錢被打
3月30日,陳慧榮去張貴之女張聰梅家找張貴。在張聰梅家等待半小時後,張聰梅之夫杜鵬程回到家。在此期間,雙方因為言語引發衝突,杜鵬程開始用拳頭毆打陳慧榮,期間陳慧榮面部被猛擊多次,後被杜鵬程按倒在地,頭髮被抓且頭部在樓梯台階上來回撞擊多次,張聰梅在陳慧榮身上踢打。
民警救護
在附近辦案的民警在聽到陳慧榮的慘叫聲後趕到現場,毆打至此結束。陳慧榮被兩民警帶到警車上後,提出要求欲去醫院治療被拒絕。陳慧榮被帶至北城派出所後,手機被暫扣,之後因傷重暈倒在地,民警撥打120救護車後陳慧榮被送至朔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陳慧榮親友到北城派出所找施暴者杜鵬程付醫藥費時,方才得知北城派出所並未對杜鵬程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筆錄處罰
陳慧榮住院後派出所去醫院對其進行了筆錄調查。在陳慧榮住院期間,醫院收到施暴方杜鵬程夫婦支付的500元住院費。後陳慧榮親友多次找北城派出所辦案民警和所長,希望他們重視此事,並能對打人者採取治安處罰措施,北城派出所均未對此做出行動。
2013年5月17日上午8點,陳慧榮找到杜鵬程,要求杜鵬程對其被打傷害看病一事做出負責,杜鵬程稱需經過派出所處理,於是報警,雙方被辦案民警帶至北城派出所。當日下午6點,陳慧榮與杜鵬程被同時做出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質疑所長
陳慧榮從2013年5月17日被拘留,五天后於5月22日出來。隨後,陳慧榮未回家,直接去北城派出所找所長郭雲瑞並提出質疑,自己上門要債被杜鵬程打傷,自己已是受害者,為什麼派出所連自己也一起拘留呢?杜鵬程打了自己,一個半月都沒有對其作出治安處罰,派出所為什麼遲遲不作為呢?北城派出所所長郭雲瑞對陳慧榮質疑之事未做答覆。
記者走訪
縱觀此事之始末,是打人者太過猖狂有背景,還是派出所有何難言之隱呢?對此,記者走訪了朔城區公安局與北城派出所。
2013年5月24日,記者來到朔城區北城派出所。據北城派出所郭所長介紹,3月19日,陳慧榮拿借據去找張貴要錢,到了張貴兒子家,與張貴兒媳婦產生了矛盾,陳慧榮她本人動手在先,派出所給她做出拘留七日的決定,是有視頻證據的;
第二次即2013年3月30日,陳慧榮與杜鵬程打架的事,派出所都給他們做出了拘留五天的行政處罰。當記者想提出其他問題詢問時,郭所長說,朔城區公安局有新聞宣教中心,還有法制科,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區公安局。
2013年5月27日,記者來到朔城區公安局,見到該局宣教中心負責人元主任。在元主任的帶領下,記者見到兩次打架事件中,派出所對雙方當事人做出的兩次行政處罰文書。
律師觀點
就此事,記者採訪了上海市錦天城(太原)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李建民。李律師對記者講,此兩次打架事件緣於王柱和張貴的還款糾紛。本應是一樁民事案件,但是由於張貴的違約,並採取了賴賬不還的做法,從而派生出兩件治安案件。
法律關係
打架和欠債是兩個法律關係,但是欠債不還是起因,不能忽視這個因果關係。因為欠債,所以陳慧榮才會去要債,在要債的過程中雙方引發衝突,如果沒有要債之說,何來衝突?北城派出所對2013年3月19日陳慧榮與閆林打架的處理在程式上沒有不妥之處,但是否處罰公平值得質疑,一個拘留7天,另一個才罰款200元,
涉嫌不公
北城派出所對第一起治安案件的處理就沒有達到處罰目的,涉嫌不公平的處罰下,激化了陳慧榮與張貴家屬之間的矛盾,為第二次打架事件埋下了導火索。
其實在法律上,違反程式比違反實體法要嚴重得多,實體上的公平是相對公平,雙方當事人會看法不一,況且也沒絕對的公平,所以,程式上的公平尤為重要。北城派出所對2013年3月30日杜鵬程毆打陳慧榮這起治安案件上,沒有及時做出處理,之後過了一個半月左右才將陳、杜二人雙雙拘留五日。
媒體點評
欠債還錢乃天經地義之事。欠債不還,本已是無賴之舉,然欠債者不僅不還,其家屬卻還出手毆打要債人。要債不成反被打,被打已是憋屈倒霉,而更讓受害人感到氣憤的是,派出所一月半有餘都未對行兇打人者做出治安處罰,直到受害者找到打人者理論時,雙方均被派出所處以拘留五天的行政處罰。
對此,本刊將朔州市上演的這一幕要債人變受害人,打人者遲遲沒有被拘留的事件真實還原於大眾,公正對錯敬請讀者評判。
此案在5月17日處罰了3月30日打架的雙方,在時間上是否太長了?如果陳杜二人不在5月17日見面,杜不報警的話,派出所是否還不做出處罰呢?
相關法規
暫且不講陳慧榮作為受害者被拘留五天是否涉嫌處罰不公,派出所在執法程式上已經違反規定超出時限,依據我國《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