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恩光搶劫案

陳恩光搶劫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恩光搶劫案
  • 發生時期 :嘉慶二十一年
  • 涉及機構: 刑部
  • 涉及人物:陳恩光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案犯陳恩光,起意搶劫,聯絡陳老喬,各自帶刀於樹林等候,恰好受害人唐常洪挑錢走過,二人即走出樹林,陳恩光將錢擔搶奪跑開,唐常洪將陳志喬抓住,拉同追趕陳恩光,陳老喬掙扎不脫,拔刀砍傷唐常洪左耳根。唐常洪仍不放手,大聲叫喊,陳恩光轉回頭來,又拔刀砍傷唐常洪左額角,唐常洪即將陳志喬放手,撲向陳恩光,又被陳恩光砍傷頭頂,倒地死亡。陳恩光與陳志喬遂分贓。後官府查緝嚴密,陳志喬膽怯,欲行逃走,被其兄陳老辰盤問出實情,陳老辰即將情況告知承緝差役,將陳恩光陳志喬捕獲歸案。貴州巡撫將陳恩光依“白晝搶奪殺人”例擬斬立決,將陳老喬依“聞拿投首”例減等擬流。案件上報刑部後,刑部認為,陳恩光既是案件主犯,對陳恩光判處斬立決之刑是適當的。至於陳老喬,例載“強竊盜犯有捕役帶同自首者,除本犯不準寬減外,仍將捕役嚴審,倘有教令及賄求故捏情弊,將捕役照受財故縱律治罪,陳老喬之兄陳老辰既盤問出實情,卻不親自首告到官,而僅據捕役聲稱系陳老喬之兄陳老辰向其密告,依例自應將本犯陳老喬不準減免,對捕役也應嚴審是否教令及賄求故捏,按例科罪。因此刑部認為,貴州巡撫對陳恩光的判決適當,應予維持,對陳老喬的判決則“與例未符”,駁令再行嚴審,按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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