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希同案
- 外文名:The Chen Xitong case
- 定罪:貪污罪、玩忽職守罪
- 量刑:有期徒刑16年
背景,過程,庭審,終審裁定,
背景
事後,人們得知,1995年4月5日下午,在北京市懷柔縣的一處果園裡,時任北京市副市長的王寶森飲彈自盡。王所用的槍,是他在2月份向市公安局要來的,理由是北京治安狀況欠佳,他需要自衛。但他最後卻將槍口對準了自己。在王寶森畏罪自殺的次日,陳希同即向中央書記處呈交“引咎辭職報告”,但未獲通過。在隨後的20天裡,陳希同三次向中央提出辭職,均未得到批准。1995年4月27日,中央書記處同意陳希同引咎辭職,決定由中紀委第一書記尉健行接替陳希同的工作。
過程
王寶森以一顆子彈將自己的身後事一了百了,活著的陳希同卻沒有那么“利落”了。因在調查王寶森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發現有重大問題涉及陳希同,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決定,撤銷陳希同的職務。與此同時,中紀委對陳希同的問題進行審查。
被拿下高官身份的陳希同,其真面目可謂慘不忍睹。兩年之後,1997年9月,中紀委查明陳存在侵吞貴重物品、腐化墮落、謀取非法利益、嚴重失職等問題,報中共中央批准,開除其黨籍並移交司法機關。以陳希同為軸心的22名涉案人員也被關進大牢,其中包括陳的兒子陳小同。
1997年8月29日,中紀委決定並報中央批准,開除陳希同黨籍。
199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和玩忽職守罪,決定將陳希同依法逮捕。
庭審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上述兩罪對陳希同提起公訴。
因陳希同玩忽職守罪中涉及個人隱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於1998年7月20日不公開審理了此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陳希同委託北京市逢時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耀庭為其辯護。
1998年7月31日,法庭經過對大量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質證核實,充分聽取公訴人意見、辯護人意見以及陳希同本人的辯護和陳述後,合議庭進行了評議,認定:陳希同在擔任北京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22件(其中金銀製品8件,貴重手錶6隻,名貴水筆4支,照相機3架,攝像機1台),總計價值人民幣55.5萬餘元,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公,而是由個人非法占有。陳希同為追求奢糜生活,還指使、縱容王寶森擅自動用財政資金,在北京市八大處公園和懷柔縣違規建造了兩座豪華別墅,供陳希同、王寶森個人享用。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陳希同經常到上述兩座別墅吃住享樂。違規建造的別墅和購置設備共動用財政資金人民幣3521萬元,耗用服務管理費人民幣242萬元,吃喝揮霍公款人民幣105萬元。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陳希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違反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個人非法占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陳希同不正確履行和不履行職責,指使、縱容王寶森違反國家基本建設項目計畫審批程式,擅自動用財政資金,修建兩處豪華別墅,並在此吃住享樂,大肆揮霍國家財產,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亦應依法懲處。為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各界民眾及新聞記者150餘人旁聽了公開宣判。陳希同的親屬也參加了旁聽。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為一審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陳希同如不服判決,可於次日起10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終審裁定
1998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陳希同抗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陳希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合議庭訊問了陳希同,聽取了他本人的陳述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全面審查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提出了評議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認為:陳希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不按照國家規定交公,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違背職責指使、縱容王寶森擅自動用財政資金違規建造兩座豪華別墅,並在其中吃住享樂,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均應依法懲處。陳希同的抗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決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的裁決為終審裁決。陳希同貪污、玩忽職守案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公開宣判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