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巴爾虎旗林業局是地方林業局,歸陳巴爾虎旗政府、呼倫貝爾市林業局領導。所屬林業用地面積346471公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巴爾虎旗林業局
- 位置:內蒙古陳巴爾虎旗
- 林地面積:346471公頃
機構簡介,基本情況,機構設定情況,人員構成,主要職責,
機構簡介
陳巴爾虎旗林業局是地方林業局,歸陳巴爾虎旗政府、呼倫貝爾市林業局領導。所屬林業用地面積346471公頃,其中有林地面積105931公頃,疏林地面積132公頃,灌木林地面積30527公頃,未成林造林地面積33194公頃,苗圃地面積66公頃,無林地面積176624公頃,主要樹種為白樺、山楊、落葉松、榆樹等。活立木蓄積630萬立方米,森林覆蓋率7.5%。納入公益林面積106526公頃,其中:國家級公益林91720公頃,集個體國家級公益林12566公頃,地方公益林2240公頃。
基本情況
機構設定情況
陳巴爾虎旗林業局是行政單位,財政全額撥款單位。陳巴爾虎旗林業局設4個內設機構,規格均為股級。
1.綜合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印信、機要、政務、信息、信訪、公文及檔案管理;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考核等工作;負責組織全局會務、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貫徹執行《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負責林業基本建設項目審查、立項、申報及實施管理工作;負責全旗林業資金、國有資產管理、財務預算決算、系統內部審計及統計工作。
宣傳和貫徹執行《森林法》、《草原法》及國家、自治區《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負責編制全旗森林草原防火中長期規劃;負責制定旗森林草原防火有關制度和防撲火預案;監督檢查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站工作;負責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
2.資源股
負責森林採伐限額編制工作,負責執行年度森林採伐限額及採伐計畫;負責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工作;監督、檢查驗收木材生產、森林撫育及採伐基地更新造林工作;負責造林核查工作;監督、檢查驗收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的實施情況;統計上報年度森林資源統計表;負責資源檔案管理。
3.造林股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及呼倫貝爾市關於林業生態建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組織實施防沙治沙、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造林等生態建設工程項目並進行質量監督和檢查驗收工作;組織義務植樹活動,協調指導各蘇木鎮、各部門及各單位的綠化工作;承擔全旗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林政股
宣傳和貫徹執行林業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負責林政、獵政管理;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工作;負責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並依法申報征占用林地及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工作;調解處理林地權屬爭議;負責監督檢查木材運輸工作;負責木材運輸檢證發證工作;監督檢查木材檢查站和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工作;濕地和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負責林業行政執法、行政案件查處、受理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
1.綜合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印信、機要、政務、信息、信訪、公文及檔案管理;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考核等工作;負責組織全局會務、後勤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貫徹執行《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負責林業基本建設項目審查、立項、申報及實施管理工作;負責全旗林業資金、國有資產管理、財務預算決算、系統內部審計及統計工作。
宣傳和貫徹執行《森林法》、《草原法》及國家、自治區《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負責編制全旗森林草原防火中長期規劃;負責制定旗森林草原防火有關制度和防撲火預案;監督檢查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站工作;負責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
2.資源股
負責森林採伐限額編制工作,負責執行年度森林採伐限額及採伐計畫;負責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工作;監督、檢查驗收木材生產、森林撫育及採伐基地更新造林工作;負責造林核查工作;監督、檢查驗收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的實施情況;統計上報年度森林資源統計表;負責資源檔案管理。
3.造林股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及呼倫貝爾市關於林業生態建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組織實施防沙治沙、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造林等生態建設工程項目並進行質量監督和檢查驗收工作;組織義務植樹活動,協調指導各蘇木鎮、各部門及各單位的綠化工作;承擔全旗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林政股
宣傳和貫徹執行林業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負責林政、獵政管理;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工作;負責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並依法申報征占用林地及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工作;調解處理林地權屬爭議;負責監督檢查木材運輸工作;負責木材運輸檢證發證工作;監督檢查木材檢查站和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工作;濕地和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負責林業行政執法、行政案件查處、受理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
人員構成
旗林業局行政編制10名,其中科級領導指數4名(1正3副)。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林業生態建設、防沙治沙、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陳旗林業發展的政策、制度及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編制全旗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沙)育林工作,開展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各類森林的培育、國有林場(苗圃)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與管理。
(四)負責全旗森林植物資源和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負責林木的憑證採伐與運輸;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工作;負責森林濕地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旗林木種苗、荒漠化防治、病蟲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森林草原防火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宣傳、指導、監督及協調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撲火工作;負責制定本旗森林草原防火有關制度和防火撲火預案;負責組織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承擔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旗森林公安工作,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生產及生活秩序; 監督檢查並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協助偵破林區各類社會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會同有關部門計畫、分配及管理林業各類資金,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林業重點基礎建設和技改項目的立項申報;負責全旗林業財務決算和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林業經濟協調工作;負責全旗林業經濟形勢分析;指導林業系統財務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系統國有資產。
(八)制定林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及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林業科技攻關、成果鑑定及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職工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申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審等工作;負責林業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林業系統“三金”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承辦旗人民政府和市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編制全旗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沙)育林工作,開展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各類森林的培育、國有林場(苗圃)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與管理。
(四)負責全旗森林植物資源和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負責林木的憑證採伐與運輸;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工作;負責森林濕地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旗林木種苗、荒漠化防治、病蟲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森林草原防火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宣傳、指導、監督及協調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撲火工作;負責制定本旗森林草原防火有關制度和防火撲火預案;負責組織森林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承擔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旗森林公安工作,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生產及生活秩序; 監督檢查並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協助偵破林區各類社會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會同有關部門計畫、分配及管理林業各類資金,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林業重點基礎建設和技改項目的立項申報;負責全旗林業財務決算和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林業經濟協調工作;負責全旗林業經濟形勢分析;指導林業系統財務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系統國有資產。
(八)制定林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及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林業科技攻關、成果鑑定及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職工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
(九)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資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申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審等工作;負責林業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林業系統“三金”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承辦旗人民政府和市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