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山毆妻案,此案發生在明朝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山毆妻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陳山
- 出處:《讞獄稿》卷四
案件經過
陳山為直隸省太平府當塗縣人,正德五年(公元1511年)娶滕氏為妻。嘉靖八年七月十八日,陳山去縣城,其弟陳琳將兄私養豬偷宰取利。同月二十三日晚,陳山返回見豬被殺,便責罵陳琳。陳琳謊說全家只瞞你一人,你妻亦曾吃肉。陳山怒罵滕氏殺豬不與說知,並趕入臥房,用手腳痛打滕氏胃胸膛各部,滕氏身負重傷,掙扎到陳琳房裡辯理,因傷重跌倒氣絕身亡。事發後,當塗縣拘捕陳山遞解太乎府審問。太府衙以陳山“毆妻致死罪”,判處絞監候。並報請朝廷會審。會審大臣認為:陳山與滕氏結髮夫妻,素無反目,只因陳琳謊說,移怒及滕氏,昏夜誤傷人命。“殺夫以償妻命,雖典刑具在”,但應“屈妻以存夫,亦綱常攸系”。最後,會審機關以陳“委有可矜”為理由,奏請皇帝改判減死之罰,從而終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