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第一督查組在天津市督查發現,外地民眾孫某2016年購買靜海區陳官屯鎮商品住房,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於2018年11月到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陳官屯派出所申領居住證,並按要求提交了身份證、房產證複印件等材料。陳官屯派出所有關工作人員接收申請材料後,未按規定程式辦理居住登記並錄入有關業務信息管理平台,並擅自增設上門核查環節,在未通知孫某的情況下,以上門核查發現家中無人就不是長期居住為由,一直未給孫某辦理居住證,並丟失孫某提交的申辦材料。2019年9月10日,孫某再次到陳官屯派出所詢問居住證辦理情況,陳官屯派出所有關工作人員在孫某所提供資料已完全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告知其還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致使孫某仍未能順利辦理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