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安眾

陳安眾

陳安眾,男,漢族,1954年1月出生,湖南寧遠人,197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3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科學社會主義原理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曾任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省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

2015年6月19日,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安眾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寧遠
  • 出生日期:1954年1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 參加工作:1972年3月
  • 入黨時間:1976年1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撤銷職務,雙開處分,立案偵查,審查起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2.03——1972.12,湖南省岳陽市國營君山農場六分場五隊插隊知青;
1972.12——1978.03,湖南省岳陽市君山農場總場團委專乾、黨委辦秘書;
1978.03——1982.01,湖南師範學院(現湖南師大)政治系學習、學生黨支部副書記;
1982.01——1984.12,中央黨校科學社會主義原理專業學習(中央黨校范若愚教授研究生);
1984.12——1985.04,中共中央黨校科學社會主義教研室教師;
1985.04——1985.09,中共中央整黨指導委員會西北巡視員小組成員;
1985.09——1987.03,湖南省長沙市郊區區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政法委書記;
1987.03——1991.12,湖南省長沙市郊區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
1991.12——1993.06,湖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黨委副書記;
1993.06——1994.09,湖南省衡陽市委副書記、市委黨校校長兼市委組織部長;
1994.09——1996.11,湖南省衡陽市委副書記兼市委黨校第一校長;
1996.11——1997.03,湖南省衡陽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
1997.03——1999.08,湖南省衡陽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1999.08——2000.01,江西省景德鎮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
2000.01——2001.06,江西省景德鎮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2001.06——2002.01,江西省江西省萍鄉市委書記、萍鄉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02.01——2004.05,江西省萍鄉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萍鄉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04.05——2006.11,江西省江西省萍鄉市委書記、萍鄉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06.11——2008.01,江西省九江市委書記、九江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08.01——2008.12,江西省第十屆政協副主席,中共九江市委書記、九江軍分區黨委第一書記;
2008.12——2010.01,江西省第十屆政協副主席;
2010.01——2010.03,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委政法委副書記;
2010.03——2012.04,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省委政法委副書記;
2012.04——2013.12,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省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12月0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總工會主席陳安眾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3年12月08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省總工會主席陳安眾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撤銷職務

2014年01月13日,江西省九江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有關人事任免議案,表決通過了關於罷免陳安眾的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定。
2014年01月16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撤銷陳安眾的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罷免陳安眾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並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雙開處分

2014年05月20日,中共中央紀委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省總工會原主席陳安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陳安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巨額賄賂;收受禮金;道德敗壞,腐化墮落。
陳安眾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囯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安眾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05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省總工會原主席陳安眾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審查起訴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江西省總工會原主席陳安眾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02月16日,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安眾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陳安眾,聽取了指定辯護人的意見。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安眾利用其擔任中共衡陽市委副書記、衡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景德鎮市委副書記、景德鎮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萍鄉市委書記,中共九江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江西省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5年4月2日08時30分,江西省人大原副主任、江西省總工會原主席陳安眾涉嫌受賄一案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陳安眾當庭認罪、悔罪。審判長宣布本案將擇日宣判。

一審宣判

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安眾受賄一案。陳安眾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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