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如椿訴弟媳立異姓為子案

陳如椿訴弟媳立異姓為子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寧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如椿訴弟媳立異姓為子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陳如椿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慶元條法事類》
案件記載
據《名公書判清明集》附錄《勉齋文集》載:已故寧鄉知縣陳邵“於甲寅年在潭州抱養同官遺棄之子,立名志學,經今十六年,既非今方立為嗣”。其族兄陳如椿向知州狀訴,稱志學乃弟媳劉氏所立異姓子嗣,其侄辰溪知縣陳敏學亦“申州公狀”附和陳如椿詞訟,二人皆稱知縣陳邵“不曾立外人為嗣”。知州將此案委交知縣黃乾審理。經細閱案卷,庭審當事人,黃乾認為陳如椿訴狀所列事實均不能成立,“今考陳如椿之辭,以為知縣癸丑年離任,志學甲寅年始生,則是在潭州時猶未生此收養之子。據劉氏齎出印紙,陳知縣乃是癸丑年冬十一月方滿,亦安知非其尚留潭州兩月間收養志學以為子乎?又考陳如椿之辭,以為知縣但有庶子六三哥,即無收養之子。據劉氏卻稱六三哥亦是收養之子。及再令陳如椿供對,卻是收養吳博士之子,其言詞又自反覆。則其所告志學非收養之子,亦是虛妄可知。”且劉氏在法庭上出示了志學自啟蒙以來“讀書學字十數卷,皆積年陳舊文字”,又有“其所從之師”饒某當庭證明乃陳邵送志學“相從讀書”。據此,當不能斷言志學乃陳邵死後由劉氏所立之異姓子嗣。所以黃乾認為,陳如椿所為本“市井破落之常,不足深責”,而辰溪知縣陳敏學身為士大夫,“不顧義理,不念劉氏乃其叔母,亦敢移文本州,與破落陳如椿挾同妄訴,欲以吞併叔父之業,廉恥道喪,莫為此甚!”依據法律有關規定,將陳如椿“申解使府”,“責戒釋放”;移文辰溪知縣陳敏學,使知案情原委,責其改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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