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等獻金案,此案發生於東漢明帝永平十一年(公元6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國等獻金案
- 出處:《論衡·驗符篇》《後漢書·明帝紀》
- 涉及人物:陳國等
- 發生年代:東漢
案件經過
東漢明帝永平十一年(公元68年)廬江郡皖縣民男童陳爵、陳挺在湖邊釣魚,發現有數百千枚如銅錢大小的黃金,回家報知陳爵的父親陳國(字君賢),與鄰居同往採取,共得十餘斤。陳國報告了皖侯國相,相又上報太守,派遣屬吏收取,使門下掾程躬奉獻朝廷,奏報了發現黃金的經過。明帝下詔書說:“如章則可,不如章,有正法。”明年,陳國等上書控告郡太守收取了他們發現上繳的黃金,卻沒有付給應得的報酬。明帝下詔質問廬江郡為什麼不給金價。該郡呈狀申辯說陳國等人是從官湖水中採得黃金,並非私人池瀆,因此沒有付給報酬。詔書還報說:依照當時的市場價格,支付陳國等人上交黃金的價錢。官府照此辦理,才使案件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