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松(湖北麻城籍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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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松,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等9項罪名。

2019年3月25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判決陳國松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人物經歷,依法判決,

人物經歷

2004年開始,陳國松、石禮榮夫婦在麻城市經營嘉興寄售行,對外開展典當業務。同時以經營典當行為依託,從事不屬於其經營範圍的發放貸款業務,以高於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利率數倍的月利率5%至20%不等標準,向上百人違法放貸,非法獲取高額利息,給麻城市金融機構正常發放貸款帶來干擾,破壞金融秩序。
為了獲取高額利息,陳國松與陳寅先後網羅梅松林、熊城、羅鋼、劉洋、李焜、劉懷、李暢、曾令強、丁志剛、劉寅春、喻將將、孫志峰等社會閒散人員和沈明、葉松、王雙元、向雄、彭勁雲等刑滿釋放人員加入該組織,逐步形成以陳國松為首,以嘉興寄售行為依託的“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與借款人約定高息,短期內迅速抬升借款人的債務負擔,並有組織地安排一批社會閒散人員及刑滿釋放人員,前往借款人、擔保人住所、單位上門催討、鎖大門、噴油漆、堵鎖眼、持喇叭喊叫滋擾、強行扣押車輛或其他財物、實施毆打、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親友處進行威脅、滋擾等違法犯罪行為,長期以使人心理產生恐懼的“軟暴力”恐嚇手段逼迫借款人、擔保人支付高額利息,造成借款人、擔保人及其家庭重大財產損失,影響其正常的生活、工作。陳國松、陳寅、梅松林等人在討債過程中先後將余某、劉某、郭某等人砍傷,共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數70餘起。該組織作案地點遍布整個麻城市城區及部分鄉鎮,人員包括部分國家機關、軍事機關、事業單位、私人企業等相關人員。多數被害人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多名被害人放棄現有生活和工作外出躲避、不敢回家。該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了人民民眾人身安全、損害了人民民眾財產權利,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依法判決

2019年3月25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國松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對犯罪集團實施的全部犯罪負責。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陳國松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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