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有(鷹潭市餘江區白塔渠管理局原黨總支書記、局長)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4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陳國有,男,漢族,1966年10月出生,鷹潭市餘江區人,大專文化,1991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鷹潭市餘江區白塔渠管理局黨總支書記、局長。

2023年9月,陳國有被依法開除黨籍和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國有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66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

人物履歷

1986年8月至1995年11月,餘江縣楊溪鄉幹部;
1995年11月至1998年4月,餘江縣楊溪鄉黨委宣傳員;
1998年4月至1999年12月,餘江縣馬荃鎮黨委副書記;
1999年12月至2001年12月,餘江縣洪湖鄉黨委副書記;
2001年12月至2006年4月,餘江縣洪湖鄉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餘江縣楊溪鄉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7年2月至2010年3月,餘江縣楊溪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餘江縣政府辦副主任、行政服務中心主任;
2010年7月至2010年10月,餘江縣政府辦副主任、行政服務中心主任、招商引資服務中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餘江縣政府辦副主任;
2011年11月至2017年4月,餘江縣水利局黨委委員、縣白塔渠管理局黨總支書記、局長;
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餘江縣白塔渠管理局黨總支書記;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鷹潭市餘江區白塔渠管理局黨總支書記;
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鷹潭市餘江區水利局黨委委員、區白塔渠管理局黨總支書記;
2022年12月,鷹潭市餘江區水利局二級主任科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5月,鷹潭市餘江區水利局原黨委委員、區白塔渠管理局原黨總支書記陳國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正接受鷹潭市餘江區紀委區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9月13日,據清風鷹潭訊息,經中共鷹潭市餘江區委批准,鷹潭市餘江區紀委區監委對鷹潭市餘江區白塔渠管理局原黨總支書記、局長陳國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陳國有身為黨員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與黨離心離德,毫無紀法觀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屢次拒絕組織挽救,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待用煙用酒、大肆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濫發津補貼、私車公養;肆意妄為,無視“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個人違規決定單位重大事項,搞“一言堂”;為子女吸收存款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規收取贊助費;任性用權,干預插手工程項目,工作失職失責;貪圖酒色享樂,腐化墮落毫無底線,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違規設立使用“小金庫”,肆意套取專項資金、侵占國家財物,嚴重破壞白塔渠管理局單位政治生態;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大搞政商勾連、權錢交易,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單位公款用於個人消費,涉嫌貪污罪。
陳國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特別是二十大後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鷹潭市餘江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鷹潭市餘江區委批准,決定給予陳國有開除黨籍處分;由鷹潭市餘江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