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虞

陳光虞(1903~?),安徽宣城縣金寶圩人。自幼讀書,上海法政大學畢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光虞
  • 出生地:安徽宣城縣金寶圩
  • 出生日期:1903年
  • 畢業院校:上海法政大學
個人簡介,主要事跡,

個人簡介

始從教,後入司法院法官訓練所參加高等文官考試合格。先後任國民黨上海市特別黨部幹事、中央圖書雜誌審查委員會專職委員及安徽、湖北高等法院推事。抗日戰爭初期任四川潼南地方法院檢察官、四川高等法院第十一分院院長。抗日戰爭勝利後,任首都(南京)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民國35年(1946年),侵華日軍華東地區兵團司令戰犯谷壽夫,在國防部軍事法庭受審,陳光虞為法庭主任檢察官,在公審大會上對谷壽夫列狀公訴。軍事法庭判處谷犯死刑。谷犯不服,對其侵略罪行上推下卸,強詞詭辯。陳光虞當庭針鋒相對,列舉其侵華罪行,嚴詞駁斥,使谷犯無言可辯,俯首伏法。民國36年,陳光虞被圈定為“國大”代表,任首都(南京)法院院長,兼任上海群治大學黨義教授。民國38年(1949年)4月下旬,南京解放前夕,他與南京市市長滕傑深夜出逃,車出中山門即被擊停,滕受傷被俘,陳於亂中逃離,後不知所終。陳光虞撰有《古代刑法溯源》、《選舉訴訟常識》和《國民精神動員辯歧》、《論國民大會選舉法》等。

主要事跡

陳光虞一生做的最光彩的事,就是在抗戰後親自參與審判日本戰犯。1945年抗戰勝利後,為清算日寇在戰爭中犯下的滔天暴行,南京國防部專門成立了特別軍事法庭,對製造“南京大屠殺”慘案的日本戰犯進行審判,由石美瑜任審判長,宋書同、李元慶、葛召棠、葉在增為審判官,陳光虞被任命為首席檢察官並擔任公訴人。
為了揭示“南京大屠殺”的真相,向全世界揭露日寇法西斯的慘無人道,案件接手後,陳光虞做了大量細緻而艱苦的工作。他和法官們到處蒐集敵人的罪證,走遍了南京城內外。如1946年10月下旬,陳光虞就根據國際紅十字會提供的線索,親自到位於中華門外雨花台東南的萬人坑進行實地調查。他們刨開叢葬坑,將屍骨一一驗看,然後按被刀砍死、槍彈擊中致死、身首異處、被鈍器擊死、火燒死及婦女遭強姦後被殺死等六類情況,將屍骨裝袋。後又從中山碼頭、草鞋峽、燕子磯、東嶽廟、斬龍橋等地取回大量證據,這些確鑿的證據後來在法庭上發揮了重大作用。
1946年5月,陳光虞根據十四個團體的調查,向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提出“南京大屠殺”確定的被屠殺者294911人,未確定的被屠殺者20萬人。同年九月,他又根據繼續收到的確實資料,又增列被屠殺者96260人,故最後確定“南京大屠殺”被害者應為391171人。
1946年12月31日,陳光虞以破壞和平罪和違反人道罪對谷壽夫等戰犯正式起訴:“查被告在作戰期間,以兇殘手段,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肆施強姦、搶劫、破壞財產等暴行,系違反海牙陸戰規例及戰時俘虜待遇公約各規定,應構成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其間有結果關係,應從一重出段。又其接連肆虐之行為,系基於概括之犯意,應依連續犯罪之例論處。按被告與各會攻將領,率部陷我首都後,共同縱兵肆虐,遭戳者達數十萬眾。更以剖腹、梟首、輪姦、活焚之殘酷行為,加諸徒手民眾迂夫無辜婦孺,窮凶極惡,無與倫比。不僅為人類文明之重大污點,即揆其心術之險惡,手段之毒辣,貽害之慘烈,亦屬無可矜全。應予科處極刑,以昭炯戒。”請求法庭將一乾戰犯判以極刑,以維護世界正義。谷壽夫原為日軍第六師團長,他率日軍於1937年12月12日傍晚攻陷中華門,燒殺搶掠,無惡不作,甚至縱容士兵進行野獸不如的殺人比賽。面對指控,谷壽夫雖然百般狡辯抵賴,但在大量的人證、物證面前,他不得不低頭認罪。1947年3月10日,特別軍事法庭作出判決:“谷壽夫在作戰期間,共同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強姦、搶劫、破壞財產,處死刑。”這個罪行累累、沾滿中國人民鮮血的劊子手終於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作為首席檢察官,陳光虞在法庭上據理力爭,發揮了重大作用,伸張了正義,功不可沒。
1947年春,蔣介石準備召開國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選舉大總統。每縣選舉“國大”代表一人,陳光虞也被列為候選人,回到原籍宣州參加競選。後雖落選,但他仍被國民黨中央圈定為“國大”代表。陳光虞後來還擔任過首都(南京)法院院長、上海群治大學黨義教授等職。1949年4月下旬,南京即將解放的前夜,陳光虞於亂中逃離,其最後結局不得而知。陳光虞還著有《古代刑法溯源》、《選舉訴訟常識》以及《國民精神動員辯歧》、《論國民大會選舉法》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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