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碧改發煙瘴案,發生於道光初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光碧改發煙瘴案
- 發生地點:北京
- 發生時期:道光初年
- 涉及人物:陳光碧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道光初年。案犯陳光碧,曾到北京控告李承祿等人毀搶等情事,但到官後即逃脫。河南巡撫依“驀越赴京告重事不實,發邊遠充軍”例上加逃罪二等,判處陳光碧發極邊煙瘴充軍,又根據陳光碧逃跑後又捏造事實控告他人的情節,加重判處陳光碧發遣新疆,酌情撥配地當差。刑部認為,該犯發遣新疆,系酌量加重,例內並無專條規定。但由於當時停發新疆,自應改回內地。考慮到該犯原犯罪應擬極邊煙瘴充軍,仍應將陳光碧發遣至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鑒於該犯情罪較重,待其至配所後,可以枷號三個月,面刺“改發”二字,枷滿即在當地安置,以示重懲。本案判決至道光七年成為一條定例,即“此後如有似此案件,例未該載由極邊煙瘴加重改遣者,即照此辦理。”而不再依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