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法唐西藏教育基金會

陰法唐西藏教育基金會

“陰法唐西藏教育基金會”成立源於西藏自治區黨委原第一書記陰法唐一家對西藏深厚的感情,1998年8月“西藏江孜縣第一國小陰法唐教育基金會”成立,2007年7月5日,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基金會更名為“陰法唐西藏教育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為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陰法唐西藏教育基金會
  • 類型:非公募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7年
  • 業務主管: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組織章程,愛心單位,陰法唐簡介,團體會員,

發展歷史

這個基金會的成立,陰法唐的家人中有幾人曾在西藏工作多年,有的孩子在西藏出生。濃濃的西藏情,使他們一家永遠也割捨不斷對西藏的眷戀,總想對西藏辦點事。西藏在解放後雖然有了現在意義的學校,但從需要和與其他地區比,西藏的教育事業還是很落後的,需要各方面的支援。1998年,陰法唐家庭在有的成員倡議下,商定以陰法唐祖孫三代捐獻的16萬元作為啟動資金,設立基金會,動員社會人士和單位獻愛心,逐步擴大基金的數量,為西藏教育事業的發展盡一點力。具體作法是,對基金實行專項管理,本金不動,通過穩妥的辦法使基金獲得正當收益,將此收益專項用於獎勵優秀教師、優秀學生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此辦法一經在江孜縣提出,上海援藏聯絡組和江孜縣、日喀則地區有關部門立即回響,很快也捐贈了10萬元。當地有的領導建議,為了讓這次捐贈資金作為起點,爭取更多的單位和人士來獻愛心,可以考慮用“陰法唐”的名義設立教育基金會。這一建議得到大家的一致贊成。在江孜縣委、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下,經江孜縣民政局批准,“西藏江孜縣第一國小陰法唐教育基金會”於1998年8月成立,基金數額為26萬元。基金會捐贈的第一個學校是江孜縣第一國小。
基金會的誕生,很快引起了國家教育部(當時稱國家教委)有關部門的重視,他們幫助基金會修改了章程,同時在國家教委的刊物上作了報導。西藏和其他的一些新聞媒體也陸續作了報導。在西藏自治區黨委、政府和有關地市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在一些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大力支援下,基金會逐漸發展。2000年10月,“西藏江孜縣第一國小陰法唐教育基金會”向昌都地區實驗國小捐贈;2002年8月27日和30日,基金會分別向日喀則市第一國小和拉薩市第一國小捐贈(以上這幾所國小均為西藏解放後第一批建立的國小);2006年7月,基金會向山南地區貢嘎縣傑德秀國小、林芝地區林芝縣完小、那曲地區國小、阿里地區日土縣完小等四所國小捐贈。
關心西藏、熱心西藏教育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得知這項非常有意義的公益事業活動後,紛紛獻出愛心,熱情地伸出援助之手。據不完全統計,向基金會捐款的有在西藏工作多年的老將軍、老同志;有參加西藏建設的年輕一代;有“老西藏”的下一代;還有西藏軍區及西藏和內地的政府部門、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他們當中有英、美籍華人和台灣同胞);陰法唐和其家人又多次捐款。“眾人拾柴火焰高”,現基金會的資金規模已達到了400多萬元,所捐贈的物資價值約為100萬元。
根據基金會發展的情況和西藏自治區有的領導同志及教育廳等方面的提議,擬逐步將基金會擴大為西藏全區的。基金會遂於2002年和2006年在拉薩開會研究擴大和更名等問題,2006年7月正式召開了第一屆理事會,具體擬定了一些擴大基金會的有關問題。
2007年7月5日,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基金會更名為“陰法唐西藏教育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為西藏自治區教育廳。8月29日,基金會舉行“向江孜縣第一中學捐贈儀式”;9月3日,舉行了“向拉薩中學捐贈儀式”。至此,基金會所捐贈的對象已擴展到西藏自治區七個地(市)的八所國小和兩所中學,初步實現了由點到面、由低向高的發展計畫。
十年來,基金會的規模不斷擴大,是當時發起人所沒有想到的,也是非常值得欣慰和高興的事情。為了使基金會的工作能正常進行,並能得到良性的發展,2007年8月31日,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在拉薩召開,會議選舉並通過了新一屆理事會成員名單,討論並修改了章程,研究了下一步基金會的發展方向和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使基金會的工作逐漸規範化、制度化。
吃水不忘挖井人。我們要感謝對基金會工作給予過大力支持的各級領導,要感謝和銘記那些無私捐助者,還要感謝為基金會的工作默默奉獻、無償工作的人們。
基金會擴大到今天的規模,僅僅是開始,任重道遠,要發展還需繼續得到關愛西藏教育事業的人們關心支持,再次表示感謝。

建設宗旨

支持西藏教育事業,培養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獎勵我區學校的優秀教師、優秀學生,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

組織章程

陰法唐西藏教育基金會章程
(2007年8月31日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為陰法唐西藏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西藏教育事業,培養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獎勵我區學校的優秀教師、優秀學生,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73萬元,來源於陰法唐同志及家人的捐贈,國內政府部門、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辦公地點在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第二章 基金使用原則
第七條 本基金會基金收益的使用原則是:此項基金作為專項基金管理,基金收益本著由點到面、由低到高、逐步發展的原則用於獎勵我區學校的優秀教師、優秀學生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資格:本基金主要捐贈人、熱心本基金會事業者、西藏自治區教育廳等主管該項業務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首屆理事會理事由陰法唐、自治區教育廳、主要捐贈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組織換屆領導小組,提名候選人,召開理事大會,從候選人中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 理事名單由理事會公布。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和指導權;
(三) 享有對基金會做出重大貢獻時獲得獎勵的權利;
(四) 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 積極為基金會提供業務信息和工作協助,參與基金會組織的各種捐贈和公益活動;
(六) 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以委託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並決定有關事項。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理事長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分別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並向有關單位公布。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況,理事長可委託常務副理事長代理。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或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五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監事、理事會組成人員不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收入來源於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用基金購買國家發行的政策性金融債券的收益或其它正當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凡自願為本基金會捐贈者,基金會均開具正式收據,加蓋基金會財務專用章,頒發基金會榮譽證書。基金會為全部捐贈者建立詳細的檔案資料,永久保存。
本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不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採用分散與集中兩種管理方式。具體是指:基金會原覆蓋的江孜縣第一國小、昌都地區實驗國小、拉薩市第一國小、日喀則市第一國小的基金歸各校管理、使用,但要按照本基金章程行事。其餘新增學校的基金由本基金理事會集中管理。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基金每年產生的利息和收益確定獎勵、資助的人數、標準、金額。原則上每年獎勵、資助一次。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立獨立的財務核算機構,單獨開設銀行賬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秘書長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並將審定結果報基金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受助學校情況、基金接受捐贈情況、基金收益情況、基金支出情況、財務狀況等。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予以終止: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目的。無法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8月31日第二屆理事會修改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基金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愛心單位

四川精正建築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四川宜賓戎昌出租汽車公司
天威廣告公司
西藏燁鑫礦業公司
四川港龍實業有限公司

陰法唐簡介

陰法唐(1922年7月——) 山東省肥城縣(今肥城市)桃園鎮張里莊人。1937年6月畢業於省立第三初級中學,後來考取省高級職業學校。在中共黨組織的影響下,1938年5月參加中共山東省委領導發動的山東西區人民抗敵自衛團。同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7月被派往黨領導的肥城縣保全隊任政治指導員。該部10月改編為范築先的十七支隊,11月又改編為八路軍山東縱隊第六支隊。期間,曾任連指導員、營總支書記。1940年3月,六支隊改編為一一五師三四三旅(後改為教導三旅)四團,8月他調任教導三旅組織幹事,教導三旅改編為冀魯豫二分區後調任後勤部總支書記;1942年調任濮縣大隊政委。1944年調任冀魯豫八分區獨立團政治處副主任、主任。在抗日戰爭勝利後,1945年11月任晉冀魯豫軍區第七縱隊五十八團政治處主任。1946年10月任晉冀魯豫軍區第七、第一縱隊五十九團政委。1949年2月任第二野戰軍第十八軍第五十二師一五五團政委、團長兼政委。接受進藏任務後,於1950年2月任五十二師副政委,1952年6月任中共西藏江孜分工委書記,1962年6月任中印邊境反擊作戰前進指揮部政委,1963年12月任西藏大軍區政治部主任。
1971年回內地先後任福州軍區、濟南軍區政治部副主任、主任,濟南軍區副政委。1980年3月第二次進藏任西藏自治區黨委第一書記,成都軍區副政委兼西藏軍區第一政委,政協西藏委員會第三屆主席。1985年6月又回內地任第二炮兵副政委。1988年被授予中將軍銜,曾獲二級獨立自由勳章、二級解放勳章。是五、六、七、八屆全國人大代表,七、八屆全國人大黨委會委員,中共十二、十三屆黨代表大會代表,十二屆中央委員會委員。1988年7月22日離休。

團體會員

姓名 基金會職務 單位及職務
陰法唐 名譽理事長 西藏自治區原第一書記
李國柱 名譽副理事長 廣電總局教育處原副處長
桑珠 名譽副理事長 西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原統戰部部長
平措 名譽副理事長 西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
陰建白 理事長 中央電視台副研究館員
宋和平 常務副理事長 西藏自治區教育廳廳長
王健 副理事長 西藏自治區扶貧辦主任
王松平 副理事長 西藏自治區旅遊局副局長
肖颯 副理事長
韓志洪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西藏自治區教育廳助理巡視員
吳愛珍 副秘書長兼財務負責人 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計畫財務處處長
張文元 理事 四川精正建築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經理
李中書 理事 四川宜賓戎昌出租汽車公司經理
羅述海 理事 天威廣告公司
饒邦驥 理事
白瑪 理事 西藏江孜縣第一國小校長
劉強 理事
劉叢賓(聯繫人:鼓興旺主任) 理事 西藏燁鑫礦業公司總經理
楊建平 理事 四川港龍實業有限公司經理
江秉金(聯繫人:曾金梅主任) 理事 四川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辦事處總經理
馬進明 監事 西藏自治區教育廳監察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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