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陌錢

除陌錢是唐德宗建中四年 (783年) 政府以軍費不足為名對市場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錢物所課徵的一種交易稅。規定凡交易所得和公私支付錢物,每1000錢,官府抽取20—30文稅錢,後增至50文。如果以物易物,就要將物品折合成現錢,再依百分之五的稅率抽取相應貨物作為稅收。通過牙商進行的交易,由牙商持官府發給的印紙,對買賣進行登記,並負責核算交納。不通過牙商進行交易的店鋪,由店鋪自備私簿,登記交易額,自動申報納稅。

唐代的雜稅之一。德宗建中四年(783年)在全國徵收除陌錢,規定凡屬公私貿易,每一貫收稅二十文,後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換則折錢計稅。由官府發給牙商印紙,登記收納;不經牙商的另用私簿報稅,或自行報繳。逃稅的一百文罰二千文,杖六十。《舊唐書·盧杞傳》載,除陌錢開徵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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