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債權

除斥債權,是指因特定原因被排斥於破產程式外,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從破產財產中受償的債權。通常除斥債權的範圍包括破產債權在破產宣告後產生的利息、債權人個人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罰款、罰金等,與劣後債權的範圍大致相同。根據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可認定為除斥債權的有破產宣告後的利息、債權人個人參加破產訴訟的費用。此外,罰款、罰金在實踐中也應屬除斥債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除斥債權
  • 外文名:Except denounced claims
  • 性質:經濟學名詞
  • 適用:企業
內容
從各國立法的通例來看,除斥債權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破產宣告後的利息。利息是使用本金的代價,因時間的經過而發生,其在破產宣告後始發生的利息,因不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故不得算入破產財產。所有破產債權有利息的,均計算到破產宣告之時停止,以求計算上的統一。
(2)參加破產程式所支出的費用。即各破產債權人,為參加破產程式,出席債權人會議而支出的費用,此類費用均是為各破產債權人個人的利益而單獨支出的,自然應由各位破產債權人自行負擔,不得列入破產債權。
(3)因破產宣告後的不履行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因債務不履行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如發生在破產宣告以前,則應列為破產債權;如果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後,因破產人破產,幾乎所有的破產債權人都會受到因破產而造成的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和違約狀況,為了簡化破產程式,不宜將此類損害及違約金列入破產債權。
(4)罰金、罰款及追征金。這些是對破產人所課處的財產罰,如將其列入破產債權,就會將此財產罰轉嫁給其他的無辜的破產債權人,因此此類財產罰,只有從破產人管理處分的財產中獲得執行,才能收到處罰破產人的法律目的。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可認定為除斥債權的有破產宣告後的利息,債權人個人參加破產訴訟的費用。此外,罰款、罰金在實踐中也應屬除斥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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