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退出機制

在2014年6月11日上午舉行的中國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會上,全體院士投票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國工程院章程》。習近平此前在本屆兩院院士大會開幕會上的講話中曾指出,要改進院士遴選及退出制度。

介紹,提名途徑改變,

介紹

在2014年6月11日上午舉行的中國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會上,全體院士投票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國工程院章程》。習近平此前在本屆兩院院士大會開幕會上的講話中曾指出,要改進院士遴選及退出制度。
事實上,這次時隔6年之後的《中國工程院章程》再次修訂,主要就修改了院士遴選、院士退出兩項內容:前者取消了行政領域提名院士的資格,新增學術團體提名資格;後者則在原來“撤銷院士稱號”的基礎上,增加了“院士勸退”制度。

提名途徑改變

這次在院士遴選方面,原《章程》規定了兩種院士候選人提名途徑:一是本院院士提名;二是各有關工程科技研究、設計、建造、運行機構,學術團體,高校,企業等,經民主推薦和有關部門、省區市遴選後提名。而修訂後的《章程》取消了第二種提名途徑,同時新增了一種提名途徑:“中國工程院委託有關學術團體,按規定程式推薦並經過遴選,提名候選人。”此外,在院士終選環節還增加了一道程式:“各學部初選結果經主席團審議並確定終選候選人名單後,提交全院全體應投票院士進行投票終選。終選採取等額選舉,獲得有效票半數以上贊成的候選人當選。”
據了解,中科院院士增選也將只保留院士直接提名和有關學術團體按規定程式提名這兩種提名途徑。
增加了“院士勸退”
院士退出方面,在原《章程》規定的“撤銷院士稱號”基礎上,增加了“院士勸退”,改為:當院士的個人行為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嚴重影響院士群體和工程院聲譽時,應勸其放棄院士稱號。當院士個人行為涉及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時,或涉及喪失科學道德,背離了院士標準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據悉,中科院新章程也擬作相同的規定。
《中國工程院章程》之前四次修訂
《中國工程院章程》出台20年來,歷經了4次修訂,分別是1995年、1998年、2000年和2008年,分別就工程院的定位、職能、院士標準和條件、院士候選人提名、院士退出程式,以及院士大會等內容進行了修訂、補充完善。
中科院全體與會院士昨天就新的修訂稿進行了討論和聽取意見,2014年6月12日將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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