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科技大學章程

陝西科技大學章程

《陝西科技大學章程》於2014年9月17日經陝西省教育廳核准,是陝西科技大學的章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科技大學章程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23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8月26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9月17日
  • 核准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陝西科技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報送我廳核准的《陝西科技大學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2014年9月17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陝西科技大學是新中國第一所輕工高等院校,1958年創建於北京,時名北京輕工業學院;1970年遷至陝西鹹陽,改名為西北輕工業學院,1978年被國務院確定為全國重點院校;1998年學校劃轉陝西省,2002年更名為陝西科技大學;2006年學校主體東遷西安;2012年陝西省政府與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輕工集團公司簽訂協定共建陝西科技大學。學校是我國西部地區唯一的以輕工為特色的多科性大學,為國家“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建設高校,被陝西省委、省政府確定為全省“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
歷經“三次創業、兩次搬遷、一次劃轉”的奮鬥與輝煌,陝西科技大學堅持紮根西部、自強不息,始終保持艱苦奮鬥精神,以建設高水平有特色教學研究型大學為奮鬥目標,遵循“教學為主、質量為本、突出特色、創新發展”的辦學理念,注重實踐、崇尚創新,以高素質套用型人才為培養目標,孕育出“專業基礎厚實、工程訓練紮實、思想作風樸實”的“三實”作風,培養了一大批為我國行業建設發展和區域經濟騰飛做出重要貢獻的傑出人才,在國內外輕工領域享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
為了發展學校教育事業,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為陝西科技大學,簡稱“陝科大”;英文名稱為Shaan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簡稱“SUST”。
第二條學校法定註冊地為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大學園區,設有未央校區、鹹陽校區和太華路校區。
第三條學校為公辦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致力於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
第五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陝西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學校的舉辦者是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對學校進行管理,指導學校事業科學發展;
(三)監督並組織評估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舉辦者的義務:
(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學校的管理體制,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支持學校依法履行職能,保證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投入並逐步增長;
(三)依法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四)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四)根據學校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調整工資及津貼分配;
(六)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七)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八)對國有財產、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一)保障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其他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評估和指導;
(三)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科學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交流,積極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六)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
(七)積極改善教職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
(八)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堅持以人為本,崇尚學術自由,按照教育規律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保障人才培養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學校實際適度開展其他教育形式。學校的學科門類以工學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確定辦學規模,制定招生章程。
第十六條學校以學科建設為引領,按照科學定位、分類建設的原則,依照相應程式,合理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促進整體辦學實力的提升。
第十七條對達到規定條件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或學業證書,或出具學習證明。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對達到規定條件的學生授予相應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八條學校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章 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根據需要設定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二十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民主黨派在校內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七)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一條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機構,賦予其相應職責。
第二十二條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凡屬重大事項通過黨委會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中國共產黨陝西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校長依法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部署協調全校行政工作;
(三)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總會計師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學校實行校務公開。
第二十六條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定,討論處理學校教學科研等重要問題及決定有關重要事項。
副校長根據分工主持召開專題會議,處理有關事項,向校長負責。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行政職能部門,履行相應行政職能。
第二十八條學校設立公共服務單位,為教學、科研、管理提供服務支撐。
第二十九條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按照其章程運行和管理。
第三十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諮詢、論證、審議和決策的最高機構,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成員由有較高學術成就的校內專家學者組成。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履行學校學位評定、授予等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學位委員會成員由學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
第三十二條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
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是學校對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審的機構,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
教學指導委員會對學校本科教學建設、改革和教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研討、諮詢、審議和監督。教學指導委員會由教學工作經驗豐富的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組成。
第三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有關制度,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三十五條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職能,完成教職工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學校建立校院(部)兩級工會組織。學校工會在校黨委、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組織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教職工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三十六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陝西科技大學委員會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共青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節 學院(部)
第三十九條學院(部)是學校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條學院(部)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自身發展目標,制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需要,按照學校規定程式設定內部機構,並負責內部機構運行;
(三)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五)負責本單位教職員工與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六)負責本單位的資產和經費管理;
(七)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學校黨委設立的學院(部)基層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重要事項的決策和議事形式,由學院(部)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學院(部)實行院(部)務公開。
第四十三條學院(部)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學分委員會,在學校相應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第四十四條學院(部)設立工會分會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在學校工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第四十五條學院(部)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保障本單位教職員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四十六條學院(部)設立的團組織,在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七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條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在校期間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取得符合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四)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發展及關係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完善人格;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的秩序與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學校對於具有本校學籍,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五十一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二條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開展創新實踐活動,鼓勵學生參與教師的科研、企業的研發工作等,支持其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和勤工助學等,對其就業創業進行指導服務。
第五十三條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就業指導等服務,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四條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中外交換生、進修生及其他在校學習人員依照學校有關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六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或職員)等組成。
第五十七條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以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任契約規定的權利;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的秩序與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任契約規定的義務;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學校依法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的聘任及勞動契約制度
第六十條學校建立健全各類進修、培訓制度,為教職員工提供事業發展的平台。
第六十一條學校實行人事聘任制、崗位目標責任制,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學校對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對違反規定的教職員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學校設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學校按照有關政策,實行教職員工離退休制,維護離休、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資產、經費和財務管理
第六十五條學校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六十六條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條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提高辦學實力。
第六十八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按照國家和地方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規定,科學合理使用經費,提高辦學的經濟效益。
第六十九條學校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建立有效的財務監督體系,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八章 校友、校友會和董事會
第七十條校友是指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生;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授予名譽教授等榮譽的社會人士;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人士。
第七十一條學校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學校校友會依法註冊成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二條學校設立校友總會,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作為校友總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總會的指導。
第七十三條校友是學校的使者,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財富。校友應當珍惜學校的聲譽。
第七十四條學校可設董事會,對學校的決策及重要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董事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及組織章程另行制定。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訓、校慶日
第七十五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是由五條向上波浪和半圓相互交叉組合的圖形,象徵著學校團結、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精神;雙圓環之間有“陝西科技大學”中文和英文字樣。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六條學校校旗為天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七十七條學校校歌為《遠航》。
第七十八條學校校訓為“至誠至博”。
第七十九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6月26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條學校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均應符合本章程的精神,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審議,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報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後,學校發布。
第八十二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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