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6〕43號印發《陝西省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審批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共18條,由陝西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2006年10月1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審批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06〕43號
- 印發時間:2006年9月22日
- 施行時間:2006年10月1日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審批暫行規定的通知
陝政發〔2006〕4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5號),省政府制訂《陝西省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審批暫行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暫行規定
陝西省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審批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陝西教育對外交流,規範高等學校境外辦學行為,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5號),結合陝西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陝西省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應當堅持積極探索、穩步發展、量力而行、保證質量、規範管理、依法辦學的方針。
第三條 陝西省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應當遵守中國和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並取得相應的合法資格,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陝西省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是指陝西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獨立或者與境外具有法人資格並且為所在國家(地區)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合作,在境外舉辦以境外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或者採用其他形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學位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
陝西省高等學校在境外辦學有資金投入的,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學校無銀行金融機構貸款與職工集資款,學校辦學資金年度平均結餘不低於學校年總收入的1/3。
(二)在境外投資金額不得高於本校資金結餘的60%,其結餘的數額以主管部門確認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結果為準。
第五條 陝西省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應當優先舉辦具有中國高等教育比較優勢或者特色的學科,並充分考慮所在國家(地區)的人才需求及社會和經濟發展特點。鼓勵陝西省高等學校在具有陝西地域特色的學科領域開展境外辦學活動。
第六條 陝西省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授予中國學歷、學位的,其專業設定、學制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嚴格堅持中國高等教育的質量標準,切實維護中國高等教育的信譽。
高等學校在境外舉辦實施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受理,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提出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教育部審批。省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上報的決定。
第七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受理,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省政府自審批之日起15日內報教育部備案。
第八條 高等學校申請境外辦學,需要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境外辦學的目的、投資額度、辦學條件、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合作方式、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辦法,以及該合作項目或機構(有外方合作者的須說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況)是否符合所在國家(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等。
(二)可行性報告。可行性報告應包括:境外辦學的目的、意義、市場需求分析,生源預測、財務運營狀況預測以及辦學前景預測等。
(三)人才培養目標、培養方案、教學計畫、課程設定及辦學條件等有關說明材料。
(四)有外方合作者的還須提供以下材料:
1.外方合作者有效的辦學資格和資信證明。
2.中外雙方合作者簽署的合作協定。合作協定應當包括:合作項目或機構名稱及性質、課程設定、入學標準、師資與教材、合作期限、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學位授予、管理方式、財務制度、爭端解決辦法、清算辦法等。
合作協定應該用中外文文本書寫,且兩種文本內容必須一致。
(五)申請舉辦獨立設定教育機構的,還應當報送機構章程。機構章程應當包括:機構名稱和地址、辦學宗旨、辦學規模、學科門類的設定、教育形式、內部管理體制,理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許可權、任期、議事規則、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舉辦者與教育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章程修改程式,機構終止事由、程式和清算辦法及其它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六)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
(七)所頒發的學位證書及學業證書樣本。
(八)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辦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第九條 高等學校在境外舉辦學歷教育,所招收的學生應參加必要的入學考核與面試。被錄取學生在學校註冊後,依法建立學籍管理制度,並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高等學校應當對開設的課程和教材的內容進行審核。
第十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可以由辦學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聯合或者分別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經批准實施高等學歷教育或者學位教育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頒發中國相應的學歷文憑。對由中外雙方聯合授予學位或者由中方單獨授予學位的,應當符合中國學位的有關規定。
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頒發寫實性證書。
聯合頒發的學位證書及學業證書要與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的樣本完全一致。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在境外辦學是中國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的組成部分。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機構和項目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提交本年度辦學自評報告,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對高等學校在境外辦學項目和機構的教育質量將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在境外辦學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投入資金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對外投資的有關規定執行,併到陝西省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二)在境外辦學的資產管理應遵守中國和境外國家的有關法律,並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境外的投資必須用於教育教學,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一)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歷史文化傳統和教育的公益性質,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辦學者有一方不符合條件的。
(三)合作協定不符合法定要求,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請檔案有虛假內容的。
(五)不具備相應辦學條件、未達到相應設定標準的。
(六)理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人員及其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
(七)章程不符合教育部《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和本審批辦法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
(八)境外辦學機構使用一個以上名稱的或中外文名稱不相符的。
(九)在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對高校教育評估中未達標的高等學校。
(十)辦學資金不足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直至停止辦學: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的。
(二)在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對境外辦學的教育評估中未達標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廣告的。
(四)違犯所在國家法律法規的。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在境外獨立或合作舉辦的教育機構資產屬於舉辦者或合作辦學雙方的資產。境外辦學機構終止後,其債權債務由舉辦者或合作雙方負責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辦學,參照本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赴台灣地區辦學的有關事宜,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試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在陝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