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養生協會

陝西省養生協會

陝西省養生協會經陝西省民政廳批准登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1610000661175473Y,成立於2007年3月31日。是全省性、行業性的法人社會團體。協會團結廣大養生工作者、愛好者及養生保健相關企業,為會員提供全方位信息交流服務。加強與政府、其他社會組織的合作交流,開展相關領域的研究工作及推廣活動。

被陝西省民政廳授予“AAA級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養生協會
  • 外文名: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Shaanxi Province
  • 別名:養生協會
  • 成立時間:2007年3月31日
  • 性質:社會團體
  • 登記機關:陝西省民政廳
  • 現任會長:李靖
  • 縮寫:HPASP
  • 評級:AAA級社會組織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最新活動,

協會簡介

陝西省養生協會以大健康時代為契機,弘揚健康養生文化,傳播健康養生理念,普及健康養生知識,倡導健康生活方式,關注全民健康,規範行業自律,引 領健康航標,推動健康養生行業良性發展,為努力實現全面小康做出了一定貢獻。協會團結大健康養生行業企業、健康養生專家學者、從業者、愛好者,為會員提供全方位信息交流服務、資源對接落地服務、企業發展規劃諮詢服務、健康教育培訓和健康養生文化傳播;加強與政府聯繫、宣傳貫徹相關政策,廣泛與其他組織合作交流,開展大健康領域相關推廣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陝西省養生協會,是由陝西省內從事健康養生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相關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及醫療衛生、中醫藥、營養、運動、心理、健康管理、生態環境、生物科技、食品科研開發等領域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知名人士等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英文名稱為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Shaanxi Province,縮寫為HPASP。
本會主要活動地域和會員分布為陝西省行政區域內。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團結和組織陝西省健康養生行業的工作者,弘揚健康養生文化、普及健康養生知識、推廣科學養生方法;大力推進養生行業發展,加強與國內外健康產業的交流與合作,支持養生新技術的開發與養生項目的推廣;始終堅持國人“健康、長壽、幸福”的理念,同時以“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服務社會”的原則,努力提高全省健康、養生、文化和科學素養,為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陝西省民政廳,黨建工作機構是陝西省民政廳社會組織黨委,行業管理部門是陝西省衛生健康委。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科普宣傳推廣、學術和技術交流、信息諮詢與培訓、編輯出版、組織展會論壇、開展公益活動。具體業務:
(一)宣傳普及健康養生知識,推廣健康養生方法和實用技術,開展公益講座及相關活動;
(二)編輯出版健康養生刊物、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製品,通過網站、微信平台等進行科普宣傳;
(三)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制定團體標準與規範;
(四)建立專家庫,開展健康養生知識教育、信息諮詢及服務工作,組織行業人才進行技術培訓,舉辦行業交流展會及論壇,促進行業發展;
(五)開展國內外相關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六)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七)組織會員企業科技成果評價、鑑定與推廣套用;
(八)宣傳、表彰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九)開展健康養生行業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十)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等。
上述業務範圍如涉及到行政許可或政府委託事項,必須取得政府批准檔案方可開展活動。本會在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上述業務範圍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本會經批准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願遵守本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在本會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在陝有固定辦公場所的法人,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齊全;
(五)相關行業的專家教授、學者、從業者、養生愛好者、科普志願者等。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一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 單位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複印件;
2.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3. 相關專業職稱技能證書複印件。
(四)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自主決定是否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法交回會員證的,應當在退會通知中說明。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逾期1年(最長不超過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逾期1年(最長不超過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應當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終止事宜;
(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1年至少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涉及換屆選舉的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不得以通訊、線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會或提議召開的會員代表1/2以上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二)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80人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且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單位會員負責人 ;
(二)行業領域專家、教授、學者、企業家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報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訂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換屆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負責人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五)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議題的建議權,1/5以上理事共同提議的議題,應當在理事會上研究。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研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連續2次或每屆內累計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產生,該負責人應同時為常務理事。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願或不能主持理事會會議,由提議理事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願或不能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常務理事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且最多不得超過40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監事長1名,副會長20-33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應當由理事會重新確認法定代表人人選,並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向會長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並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財務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範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以國家戰略辭彙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全國”、“陝西”、“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對外開展活動,應當前置使用本會規範全稱。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設立獨立賬戶,財務工作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不得代收會員會費。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秘書長聘用(招聘)辦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住所所在地,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全省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應當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費,應當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採用除會員代表大會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代表大會不得採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或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或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黨的建設
第六十九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第七十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本社會組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七十一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本級黨組織和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的審核意見;本會變更登記事項或註銷時,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備,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黨組織領導班子擔任本會班子成員。
第七十二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四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五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報送,並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六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一條 本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十二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2年6月30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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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養生協會
陝西省養生協會被中國社會組織評估機構評定為“3A級”社團組織
2018年9月陝西省養生協會被中國社會組織評估機構評定為“3A級”社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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