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關於給旅行社外聯業務人員實行獎勵的實施辦法

陝西省關於給旅行社外聯業務人員實行獎勵的實施辦法是,為了落實《中共陝西省委、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意見》(陝發〔1992〕(10號)中“允許旅行社從外聯營業淨收入中提取10-20%用於獎勵外聯人員”的要求,以激勵外聯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自主外聯能力,爭取更多的海外客源加速旅遊事業的發展,為我省經濟騰飛做出更大貢獻,由省旅遊局制定的激勵一系列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關於給旅行社外聯業務人員實行獎勵的實施辦法
  • 門類: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2-01-01
【發布單位】825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2-25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關於給旅行社外聯業務人員實行獎勵的實施辦法
(1992年12月25日陝西省旅遊局、財政廳、稅務局)
為了落實《中共陝西省委、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意見》(陝發〔1992〕(10號)中“允許旅行社從外聯營業淨收入中提取10-20%用於獎勵外聯人員”的要求,以激勵外聯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自主外聯能力,爭取更多的海外客源加速旅遊事業的發展,為我省經濟騰飛做出更大貢獻,經我們研究討論,並徵得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同意,提出以下實施辦法。
一、外聯業務人員範圍
1.外聯人員系指在具有對外招徠權的旅行社進行國際旅遊市場銷售,組織招徠客源業務的人員;
2.凡直接與境外旅遊客戶聯繫並招徠了遊客的外聯人員均可享受獎勵。
二、獎勵外聯人員基金的提取與比例
1.旅行社可以從自主外聯組團的營業淨收入中提取“外聯組團專項基金”;
2.旅行社以全年外聯營業淨收入10-20%的比例,年終一次提取,列入成本;
3.以各旅行社1992年外聯營業淨收入為基數,提取比例以10%為起點並開始提取。以後各年分別以上年為基數,完成營業淨收入在基數以內按10%提取;超過基數的部分按20%提取。
4.提取的“外聯組團專項基金”在“公益金”中單獨反映(1992年在專用基金中反映),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5.實行工效掛鈎的旅行社,該項基金不進入工資總額。
三、“外聯組團專項基金”的發放
各旅行社此項基金髮放,必須嚴格按照“多勞多得”的原則,不得平均分配或變相平均分配,切實做到鼓勵先進,促進後進。
四、具體要求
1.各旅行社對外聯組團收支實行獨立核算;
2.外聯賓客人數及營業淨收入由省旅遊局審定認可後,方可到銀行提取獎金;
3.各旅行社在年終要根據本辦法制訂出各自的具體分配實施細則,報省旅遊局審定後執行;
4.本辦法由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5.本辦法從199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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