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促進會

陝西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促進會

陝西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促進會是由關心和支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的專家和企事業單位、團體、個人自願組成,是集研究、開發、服務為一體的省級民間社會團體,為獨立的社團法人。與2006年4月3日在西安成立。

2019年8月1日,陝西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促進會因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查,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促進會
  • 外文名:Shaanxi Rural Promoting Institute Of Labor Resources Development 
  • 簡稱:SPILRD
  • 性質:行政管理單位
  • 成立時間:2006年4月3日
  • 地點:西安
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組織機構

陝西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促進會是由陝西省決策諮詢委員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中小企業局,省發改委,省總工會,省共青團,省婦聯和各區市勞動社會保障局組成。
陝西省決策諮詢委員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單位,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組織章程

第一章 性 質
第一條 陝西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促進會(英譯全名:Shaanxi Rural Promoting Institute Of Labor Resources Development 簡稱 SPILRD ),由關心和支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的專家和企事業單位、團體、個人自願組成,是集研究、開發、服務為一體的省級民間社會團體,為獨立的社團法人。 第二條 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本會住所設在西安市新城區,省政府大院內。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遵守憲法、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遵循改革開放的方針,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全省各級領導機關提供有關政策、法規建議和決策諮詢;應對加入WTO帶來的機遇和挑戰,用理論結合實際的方法,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不斷探索農村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不斷開拓就業門路和就業空間,促進城鄉勞動力合理流動;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通過職業教育、專業技術培訓、法律知識培訓和崗位定向培訓,提高農村勞動者素質和就業競爭能力;維護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通過開發促進,使農村富餘勞動力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促使更多的社會力量把我省農村經濟搞上去,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繁榮城鄉經濟服務。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中的有關問題,探索農村勞動力有序開發與轉移、就業的理論和有效途徑,匯集和交流全國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轉移和勞務市場的信息;為我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法規提供諮詢服務和決策建議,承擔省委、省政府及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 2.構建勞動力就業信息平台,指導會員單位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政策諮詢和中介服務; 3.配合有關部門為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提供職業介紹和就業服務,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對弱勢群體進行重點幫助; 4.依託相關部門和有關職業培訓、職業教育機構,對農村勞動力提供技能培訓; 5.根據授權範圍,開展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6.總結、推廣和交流各地區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經驗; 7.組織回鄉創業者交流經驗,開展“創業之星”評選活動,表彰他們的先進事跡,推動創業潮的健康發展; 8.組織會員參加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考察、學習和調研活動,承接有關部門和社會單位委託的研究課題,提供諮詢服務; 9.與國內外有關勞工組織、團體開展學術交流和業務合作。
第四章 會 員
第六條 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凡遵守黨的政策和政府法令,承認本會章程,熱心支持本會活動,從事研究農村勞動力開發轉移的團體、個人,有志於實現本會宗旨的企事業單位、個人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入會需自行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享有會內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3.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4.取得本會內部信息資料; 5.有權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屬有償服務的,可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 2.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積極向本會提供有關農村勞動力開發和勞務市場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一年不與本會發生聯繫,不交會費,即表明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結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審議本會發展方針和主要任務;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其它需要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提前或推後召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決策、執行機構,主持本會工作,制訂本會的工作計畫,負責落實。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確定聘請德高望重的人士出任名譽會長、顧問;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7.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五年,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 代表本會對外活動和交往; 5. 經會長授權,由本會秘書長代行會長有關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審批本會各項財務開支; 6.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所交會費; 2.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所辦事業的收入,開展活動和有償服務的收入; 3.國內外團體、組織和個人捐贈及贊助; 4.政府資助;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費:每人每年交10元,當年第一季度交清;團體會費:每個團體會員每年交1000-3000元(行政、事業單位1000元,企業單位3000元),可以多交會費,但每個團體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一律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必須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 4 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陝西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促進會200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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