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陝西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促進會是由陝西省決策諮詢委員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中小企業局,省發改委,省總工會,省共青團,省婦聯和各區市勞動社會保障局組成。
陝西省決策諮詢委員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單位,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組織章程
第一章 性 質
第一條 陝西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促進會(英譯全名:Shaanxi Rural Promoting Institute Of Labor Resources Development 簡稱 SPILRD ),由關心和支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的專家和企事業單位、團體、個人自願組成,是集研究、開發、服務為一體的省級民間社會團體,為獨立的社團法人。 第二條 陝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本會住所設在西安市新城區,省政府大院內。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遵守憲法、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遵循改革開放的方針,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全省各級領導機關提供有關政策、法規建議和決策諮詢;應對加入WTO帶來的機遇和挑戰,用理論結合實際的方法,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不斷探索農村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不斷開拓就業門路和就業空間,促進城鄉勞動力合理流動;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通過職業教育、專業技術培訓、法律知識培訓和崗位定向培訓,提高農村勞動者素質和就業競爭能力;維護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通過開發促進,使農村富餘勞動力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促使更多的社會力量把我省農村經濟搞上去,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繁榮城鄉經濟服務。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中的有關問題,探索農村勞動力有序開發與轉移、就業的理論和有效途徑,匯集和交流全國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轉移和勞務市場的信息;為我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法規提供諮詢服務和決策建議,承擔省委、省政府及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 2.構建勞動力就業信息平台,指導會員單位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政策諮詢和中介服務; 3.配合有關部門為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提供職業介紹和就業服務,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對弱勢群體進行重點幫助; 4.依託相關部門和有關職業培訓、職業教育機構,對農村勞動力提供技能培訓; 5.根據授權範圍,開展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6.總結、推廣和交流各地區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經驗; 7.組織回鄉創業者交流經驗,開展“創業之星”評選活動,表彰他們的先進事跡,推動創業潮的健康發展; 8.組織會員參加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考察、學習和調研活動,承接有關部門和社會單位委託的研究課題,提供諮詢服務; 9.與國內外有關勞工組織、團體開展學術交流和業務合作。
第四章 會 員
第六條 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凡遵守黨的政策和政府法令,承認本會章程,熱心支持本會活動,從事研究農村勞動力開發轉移的團體、個人,有志於實現本會宗旨的企事業單位、個人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入會需自行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享有會內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3.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4.取得本會內部信息資料; 5.有權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屬有償服務的,可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 2.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積極向本會提供有關農村勞動力開發和勞務市場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一年不與本會發生聯繫,不交會費,即表明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結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審議本會發展方針和主要任務;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其它需要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提前或推後召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決策、執行機構,主持本會工作,制訂本會的工作計畫,負責落實。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確定聘請德高望重的人士出任名譽會長、顧問;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7.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8.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五年,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 代表本會對外活動和交往; 5. 經會長授權,由本會秘書長代行會長有關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審批本會各項財務開支; 6.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所交會費; 2.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所辦事業的收入,開展活動和有償服務的收入; 3.國內外團體、組織和個人捐贈及贊助; 4.政府資助;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費:每人每年交10元,當年第一季度交清;團體會費:每個團體會員每年交1000-3000元(行政、事業單位1000元,企業單位3000元),可以多交會費,但每個團體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一律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必須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財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 4 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陝西省農村勞動力資源開發促進會200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