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軍官轉業安置工作暫行辦法
(1988年7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轉業軍官原則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市”)負責在本轄區內安置。對有特殊情況確需在其它地、市安置的,可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條安置轉業軍官是一項長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全省一切機關、
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所屬駐陝單位和軍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都有安置轉業軍官及其隨調家屬的義務。各級政府、部門和接收單位必須服從國家大局,克服困難,積極接收、切實做好安置轉業軍官工作。
第四條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省、地(市)兩級可根據安置工作的需要,成立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下設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承辦軍官轉業安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移交與接收
第五條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部署和安置計畫,轉業軍官檔案和移交、審查和接收工作,由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條轉業軍官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陝西或從陝西入伍(不含外藉在陝西就讀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陝西,戶口現在陝西,結婚三年以上;
(三)夫婦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陝西系全民所有制或大集體單位職工,並且連續工作十年以上;
(四)“雙軍人”夫婦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陝西或從陝西入伍;
(五)轉業軍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陝西,在當地有正式戶口,在陝西無子女,需要照顧;
(六)陝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移交與接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業軍官及隨調愛人的檔案、材料,由軍隊大軍區或相當於大軍區一級單位派出的移交組或委託省軍區、省武警總隊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軍隊方面應按要求填寫有關表報,並提出移交計畫;
(三)移交時,轉業軍官及其隨調愛人的檔案、材料必須真實、齊全,不齊全的應在限定的時間內補齊;
(四)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或授權單位負責審查和接收轉業軍官的檔案及有關材料;
(五)省人事、勞動部門或授權單位分別負責審查和負責接收隨調愛人中幹部、工人的檔案及有關材料;
(六)不按安置計畫或規定時限移交的,我省不予接收。
第三章 分配與安置
第八條轉業軍官分配實行以“塊塊為主,條塊結合”的辦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轉業軍官,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省屬和國務院各部委所屬(以下簡稱部屬)駐西安地區單位安置的轉業軍官,由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直接分配;到省屬、部屬駐西安地區以外單位的,由所在地、市分配。
第九條安置轉業軍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署)下達指令性計畫,主要分配到各行各業的基層單位。需要增加幹部的系統和新建、擴建單位應首先從轉業軍官中補充。
在指令性計畫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採取推薦、選用等做法,儘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當,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條安置轉業軍官實行近親迴避制度。迴避的重點是黨政機關和政法、金融系統。迴避的對象主要是在幹部崗位尤其是領導崗位上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親屬。迴避的方法是:親屬在黨政機關的,不在同一部門或單位安置;親屬在業務性質相近的系統的,實行交叉分配;親屬在同一大系統的,通過系統內部調整分配。
第十一條安置計畫下達後,安置部門要注意掌握計畫的執行情況。發現分配不夠合理或情況發生變化確需重新考慮的,要適時研究解決。但調整人數應從嚴掌握。
第十二條在從嚴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原則下,經我省接收的轉業軍官,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西安地區安置(含省、部屬駐西安單位和西安市屬單位):
(一)原籍西安或從西安入伍(不含原籍其他地區在西安就讀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西安,戶口現在西安,結婚三年以上;
(三)配偶隨軍在西安系全民或大集體正式職工,連續工作時間六年以上;
(四)“雙軍人”夫婦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西安或從西安入伍;
(五)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戶口現在西安,在西安無子女,需要照顧;
(六)個別在其它地市無法對口安置,需要在西安地區對口安置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轉業軍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給予照顧安置:
(一)在部隊榮立二等以上軍功的;
(二)因戰鬥、訓練或搶險救災致殘的二等乙級榮譽軍人;
(三)在邊防、海島從事飛行、潛艇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照顧安置是指:①在分配去向上,除了回原籍或入伍地外,也可到其父母或愛人所在地區安置,其中獲二等功以上人員可在地區(市)所在縣(區)安置;②安排工作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照顧本人專長和志願。
第十四條有條件的地、市,可制定優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動員和鼓勵一部分轉業軍官從平原縣到山區縣工作。
第十五條轉業軍官的職務安排,應當按照接收單位的工作需要和幹部“四化”的要求,根據本人的德才表現和具體條件,參考原任職務,在不改變幹部身份的前提下,分配適當工作。實行聘任制的部門和單位,應優先聘用轉業軍官。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軍官,分別享受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條隨調愛人的工作安排,按照“幹部由人事部門安置,工人由勞動部門安置”的分工,分別由人事、勞動部門負責,下達安置計畫,解決安置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做到與轉業軍官同時接收,同時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第四章 定位與培訓
第十七條各地、市和接收單位應在接受安置任務後兩個月內,做好轉業軍官的定職定位工;暫時不能安排任務的,可只定位不定職。並應填寫定職定位表一式三份,報省安置部門審查,由省安置部門統一向部隊發出報到通知。
第十八條轉業軍官根據地方安置部門的通知,持部隊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行政介紹信,經省或地(市)軍官轉業安置部門辦理手續後,到接收單位報到。公安、糧食、銀行、教育等有關部門憑安置部門的介紹信,應迅速落實轉業軍官的戶口、糧食、工資和子女上學入托等問題。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收單位要積極解決轉業軍官的住房問題。在安排職工住房時,應優先照顧轉業軍官的急需。
第二十條按照“先培訓後上崗”、“乾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除對口安置的專業技術人員外,轉業軍官離隊報到後均應進行半年左右的專業培訓。
培訓轉業軍官由省統一規劃,採取“條條”和“塊塊”相結合,按專業或行業集中培訓的辦法。地、市和省、部屬單位接收數量大的,分別按“塊塊”和“條條”組織培訓;接收數量小的由省統籌安排。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對每年安置工作和培訓工作完成任務好、對成績突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由省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或不按計畫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可作如下處理:
(一)對不認真執行政府下達的分配安置計畫,不按時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軍官轉業安置部門責成其限期完成安置任務;
(二)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人事、勞動部門暫停其招收錄用和調入幹部、工人;
(三)對拒絕承擔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同級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主要領導責任,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限期完成安置計畫。
第二十三條對於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規定辦理的單位和人員,視其情節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轉業軍官及其隨調愛人的檔案、材料不真實、不齊全或弄虛作假的,我省不予接收;接收後發現作假的退回原單位;
(二)轉業軍官未經省或地、市、安置部門許可,逾期不報到者,安置部門應撤銷分配計畫,並將檔案退回部隊;
(三)各級從事軍官轉業安置工作的人員違背組織原則,違反政策規定,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索賄受賄的,必須嚴肅查處,追究責任,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