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蠶種管理辦法(試行)

《陝西省蠶種管理辦法(試行)》在1991.05.28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蠶種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5.28
  • 實施時間:1991.05.2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蠶品種資源的管理、選育和品種審定,第三章 蠶種生產和經營,第四章 蠶種的檢驗和檢疫,第五章 獎懲,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蠶種管理,提高蠶種質量,維護蠶種生產、經營者及養蠶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選育、生產、經營和使用蠶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蠶種是指桑蠶種。柞蠶、蓖麻蠶種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蠶種工作,負責安排、組織和管理蠶種的生產、經營及品種的布局、規劃、選育、引進、試驗、推廣、調撥,核發《蠶種生產許可證》、《蠶種經營許可證》和蠶種質量合格證》。
第五條 省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制定本省蠶種地方標準,並在蠶種生產,供應、銷售過程中負責蠶種質量的監督檢驗和質量爭議的仲裁工作。
第六條 省桑蠶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審定本省育成的和引進的新品種,複查現行的推廣品種,推薦參加全國鑑定的新品種。
第七條 省農業科學研究部門負責全省蠶品種資源的收集、整理、保存、鑑定、研究、利用、建立檔案工作。

第二章 蠶品種資源的管理、選育和品種審定

第八條 引進的蠶品種須經檢疫,確認無疫病後方可利用。向國外提供蠶品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育種單位提供的新品種,在推廣前必須提供制定質量標準的有關資料和相應的飼養技術規程。
第十條 經審定合格的新品種,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證書,予以公布,並組織推廣。
未經審定和經審定不合格的蠶品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宣傳、推廣和授獎。

第三章 蠶種生產和經營

第十一條 蠶種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蠶種場制種。生產蠶種必須持有《蠶種生產許可證》,無證的單位一律不得制種。
新建、擴建或停辦蠶種場,必須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生產蠶種的單位必須具備蠶種生產設備、技術力量、桑園及穩定的原蠶基地。
第十三條 蠶種生產實行原原種、原種、普通種三級繁育體系。在原原種繁育中選優留制母種。原原種、原種由指定單位繁育。普通種利用原種生產。生產蠶種必須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蠶種由持有《蠶種經營許可證》的蠶桑生產單位和蠶桑技術推广部門經營,無證單位不得經營。
第十五條 蠶種銷售實行購銷契約制,在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下,劃區供應,由用種單位與生產單位簽訂購銷契約。
第十六條 凡經營的蠶種,質量必須達到省頒地方標準。銷售的蠶種在包裝上須註明品種、卵量、繁育季別和制種場名,並附有《質量合格證》。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生產、經營、引進不合格蠶種。嚴禁出售假、劣蠶種。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調撥、供應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質量標準的蠶種時,須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蠶種價格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省物價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章 蠶種的檢驗和檢疫

第十九條 凡生產和購進的蠶種必須經過檢驗和檢疫。蠶種的生產單位,負責蠶種的自檢工作;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蠶種管理機構,負責行業例行的檢驗工作;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機構負責蠶種質量監督檢驗工作;動植物檢疫機構負責蠶種的檢疫工作。
第二十條 對銷售的蠶種,檢驗和檢疫人員有權抽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妨礙蠶種檢驗和檢疫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部門及工作人員,對送檢的蠶種必須在出庫前完成檢驗、檢疫,不得延誤。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在蠶種生產、經營和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等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在蠶品種資源的保存、選育、試驗或蠶種的生產、經營、檢驗、檢疫工作中,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處分。
(二)弄虛作假,銷售假、劣和卵量不足的蠶種,違反蠶種價格管理規定,擅自變動銷售價格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物價管理、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許可權予以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蠶種生產許可證》、《蠶種經營許可證》,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10%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無證生產或經營蠶種的,由省農業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建議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取得檢驗、檢疫簽證而調運、銷售蠶種的;擅自引進、散發、銷售未經審定或審定不合格的品種的;擅自向國外提供蠶品種資源、保密科技成果或情報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賠償損失。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財物,全部上交地方財政,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省過去發布的有關蠶種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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