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

2006年11月3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6〕57號印發《陝西省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該《規定》決定,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0元以上罰款的,全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06〕57號
  • 印發時間:2006年1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06年11月30日
通知,規定,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陝政發 〔2006〕5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同意《陝西省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規定

陝西省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現就我省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準規定如下:
一、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0元以上罰款的,全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二、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