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實施細則,於2002年8月5日發布並生效。屬於地方法規,內容共七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2002-08-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檔案來源
第一條為了實施“科教興陝”戰略,加快西部大開發步伐,促進陝西省繼續醫學教育發展,以適應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實際需要。根據《陝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醫學教育條例》和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結合我省衛生系統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繼續醫學教育是以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主的一種終身制教育。旨在使衛生技術人員在執業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不斷更新、補充、提高、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創造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以適應醫學科學技術及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繼續醫學教育的對象是具有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資格以及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從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每個衛生技術人員都享有參加繼續醫學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實行全行業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打破醫療機構的行政隸屬關係和所有制的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區的衛生和醫學教育資源,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總體要求,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規劃、組織和領導。省和市(指各設區市,下同)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是指導、協調和質量監控的組織。
第五條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在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由衛生廳(局)、人事廳(局)和有關單位的領導及專家組成。委員會的職能是:
1、擬訂全省繼續醫學教育的計畫和規劃;
2、依據繼續醫學教育有關規定,擬訂實施細則;
3、評審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評審結果作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和公布的依據;
4、組織繼續醫學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遠程繼續醫學教育課件的編寫、出版和發行工作,開展遠程醫學教育;
5、對全省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6、評審全省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評審結果作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和公布的依據。
第六條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在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由衛生局、人事局和有關單位的領導及專家組成。委員會的職能是:
1、擬訂本市繼續醫學教育的規劃和計畫;
2、依據繼續醫學教育有關規定,擬訂具體執行辦法;
3、評審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評審結果作為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和公布的依據;
4、組織繼續醫學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的編寫;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審定。
5、對全市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6、評審全市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評審結果作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和公布的依據。
第七條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的領導,負責貫徹落實省級繼續醫學教育的計畫和要求,組織各項活動。
第八條各單位應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領導,並從制度上予以保證,要為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衛生技術人員要積極主動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並按照繼續醫學教育的有關規定,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章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繼續醫學教育的內容,應適應醫學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的實際需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
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學習對象、學習條件、學習內容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採用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業務考察、遠程醫學教育和有計畫、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及開展科學研究、撰寫學術論文等多種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條各單位應根據不同內容和條件,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和辦法,開展以短期、業餘學習為主,鼓勵自學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開展科學研究活動和自學是繼續醫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科研活動應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完整的科研項目設計,並經主管部門批准立項。自學應以學習先進的現代醫學知識為主,制定學習計畫和具體目標,並經單位同意。
第十一條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三級。衛生部、省衛生廳和市衛生局將分別認可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定期提前分布,供各地衛生技術人員選擇參加。
第十三條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應以現代醫學科技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注重項目的針對性、實用性與先進性,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學科的國際發展前沿;
2、本學科的國內發展前沿;
3、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的新進展;
4、國外先進技術、成果的引進和推廣,國內先進技術、成果的推廣;
5、具有省內領先水平,有顯著社會效益的技術和方法;
6、衛生管理理論與實踐的提高與套用。
形式分為:學習班、專題講座、學術會議三種形式。
第十四條凡擬舉辦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單位,須填寫《陝西省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請表》,報市衛生局(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核准,統一匯總向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推薦。
中央駐陝醫療衛生單位、省直屬單位和省級與醫藥衛生相關的一級學會(指省醫學會、省預防醫學會、省護理學會、省藥學會、省中醫藥學會、省中西結合學會、省生物醫學工程學會,下同),舉辦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可直接向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推薦。非我省衛生系統所屬的醫療衛生單位及各類協會,按所屬系統轄區管理原則,經當地衛生局申報。
第十五條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承擔人須有正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和獲省科技獎的主要完成人。授課人中具有高級職稱人員應占80%以上。專題講座的主講人應具有高級職稱。
第十六條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承辦單位應是二級甲等以上(含二級甲等,下同)醫院;省、市級醫療衛生單位,中央駐陝醫療衛生單位;經省衛生廳、省教育廳聯合專業認定的中等衛生學校。
第十七條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舉辦後,由承辦單位和承擔人將辦班總結、參加人數、教學資料於辦班結束後一個月內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
第十八條凡在我省舉辦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在舉辦前需在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凡在我省開展遠程醫學教育,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向上網用戶提高醫學教育信息服務,必須經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同意,報省衛生廳批准。
第五章學分
第二十條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都應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並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十一條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按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分為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
一、Ⅰ類學分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兩級。其計算方法如下:
1、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3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按每小時授予2學分。
2、參加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6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按每小時授予1學分。
3、科研項目、科技獎勵項目和專利在批准當年按以下標準授予省級學分:
項目類別 項目組成員排序第一名按下列記分排名以後者每名減1分,減完為止
國家級 10學分
省、部級 7學分
省衛生廳課題 5學分
發明專利 10學分
實用新型專利 5學分
4、在刊物上發表論文和綜述,按以下類別授予省級學分:
論文發表刊物 第一作者按下列計分,排名以後者每名減1分,減完為止
國際刊物(用外文發表) 7學分
論文被國際檢索刊物SCI收錄 5學分
5、論文、科技成果被外單位作者發表的論文引用,每次每位作者加1學分。
6、參加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的省級繼續教育考試,按考試成績授予省級學分。
二、Ⅱ類學分分為市級學分、單位學術活動學分和自學學分三級。其計算方法如下:
1、參加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和省級與醫藥衛生相關的一級學會公布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按市級項目對待),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每天(6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2學分。
2、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雜誌、音像、光碟等形式的自學資料,學習後經考核,按委員會規定該資料的學分標準授予學分。
3、在刊物上發表論文和綜述,按以下類別計算學分:
論文發表刊物 第一作者按下列計分,排名以後者每名減1分,減完為止
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 6學分
和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
其它刊物 4學分
4、出版醫學著作,每編寫1000字授予1學分。
5、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每3000字授予1學分。
6、發表醫學譯文每1500漢字授予1學分。
7、發表文摘、個案報導、科普文章,每篇計2分。
8、由單位組織的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範、開展新業務、合作研究項目等,每次主講(持)人可授予2學分,參加者授予0.5學分。
9、臨床病理討論會、多科室組織的案例討論會、大查房,每次主講人可授予1學分,參加者授予0.2學分。
10、自學是繼續醫學教育的一種重要形式。凡自學與本學科專業有關的知識,應先定出自學計畫,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後執行。寫出綜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學分。
三、各類新聞媒體的宣傳報導在非專業雜誌發表文章一律不計學分。
第六章登記、考核、評估
第二十二條繼續醫學教育實行登記制度。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主辦單位應對參加活動的衛生技術人員發放該單位簽章的由批准部門統一製作的學分證明。各單位應對每個繼教對象建立繼續醫學教育個人檔案,對本單位衛生技術人員年參加各種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依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按年度使用省衛生廳、人事廳統一製做的繼續醫學教育登記冊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由繼續教育對象所在單位對其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按年度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衛生技術人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繼續醫學教育考核合格作為衛生技術人員聘任、技術職務晉升和執業再註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十五條繼續醫學教育年度考核標準。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取得的學分總數不少於25學分,其中:
1、在三級甲等醫院、省級醫療衛生單位、中央駐陝醫療衛生單位工作的繼續醫學教育對象須達到下列標準:
繼續醫學教育對象 學分標準
高級職稱 I類學分10分,包括國家級學分2分(可連續5年滿10分計算)
中級職稱 I類學分7分,包括國家級學分1分(可連續5年滿5分計算)
初級職稱 I類學分5分
2、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市級醫療衛生單位工作的繼續醫學教育對象須達到下列標準:
繼續醫學教育對象 學分標準
高級職稱 I類學分8分(可連續兩年滿16分計算)
中級職稱 I類學分5分(可連續兩年滿10分計算)
初級職稱 I類學分3分(可連續兩年滿6分計算)
3、其它人員由市衛生局依據本細則之規定製定具體標準。
4、I類學分可以替代Ⅱ類學分。
第二十六條在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脫產進修滿6個月以上,當年繼續醫學教育考核為合格,三個月以上計省級I類學分10分。縣級以下單位的衛生技術人員,在上級醫療衛生單位脫產進修6個月以上,當年繼續醫學教育考核為合格。在外省進修按其進修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大學本科畢業在進行規範畢業後教育期間(年滿6個月以上)視為繼續醫學教育年度考核合格。初級職稱(不含護師)參加學歷教育期間(年滿6個月以上)視為年度考核合格。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情況,應作為單位綜合目標考核內容之一,也作為對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九條建立繼續醫學教育的評估制度。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定期對開展繼續醫學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條對積極開展和踴躍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並且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衛生技術人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三十二條對以開展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名義,亂辦班、亂收費、亂授學分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單位舉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資格,並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凡在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學分者其當年繼續醫學教育考核為不合格。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