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政府組成人員和法院、檢察院領導人員述職辦法

1995年6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30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政府組成人員和法院、檢察院領導人員述職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30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使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更好地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促進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政府組成人員和法院、檢察院領導人員增強公僕意識和法律意識,改進作風,恪盡職守,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述職對象是,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等(以下統稱述職人員)。
述職人員在任期內至少向人大常委會會議述職一次。
第三條 聽取和評議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述職,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形式,述職人員應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條 述職工作在本級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進行。述職過程中的具體工作,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實施。
第五條 述職的內容: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情況;
(二)實施改革開放方針、政策,完成工作任務情況;
(三)勤政廉潔和思想、工作作風情況;
(四)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
第六條 述職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人大常委會每年確定若干述職人員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述職報告。述職人員的確定和述職時間安排,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並在述職前兩個月通知述職人員本人及其所在部門。
第七條 述職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述職人員起草述職報告;
(二)人大常委會視察了解述職人員表現情況;
(三)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評議述職報告;
(四)述職人員進行整改。
第八條 述職人員在述職中要做到:
(一)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內容,自己起草述職報告;
(二)述職報告要實事求是,正確估價自己的成績和問題,同時提出改進措施;
(三)述職前,要在本部門廣泛聽取領導成員、幹部和民眾對述職報告的意見;
(四)根據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評議意見,認真改進工作。
第九條 述職報告應在述職前20天送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收到述職報告後,及時分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委員會。
第十條 人大常委會在聽取述職報告前,應組織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到述職人員所在部門及其下屬單位進行視察,廣泛了解述職人員的情況,並寫出視察報告,向人大常委會會議匯報。
第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述職報告後,進行認真評議。述職人員應在場聽取評議意見,回答提問。
第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評議述職報告應做到:
(一)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二)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肯定成績,指出缺點,不迴避矛盾,不掩蓋問題;
(三)抓住重點問題,深入分析,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評議述職報告時,邀請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列席代表可以發表評議意見。
第十四條 述職評議後,將人大常委會會議對每個述職人員的評議意見匯總整理,形成書面意見,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反饋述職人員,同時分送有關領導機關和單位。
第十五條 述職人員應根據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評議意見,積極改進工作,兩個月內將改進措施和改進情況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
第十六條 述職評議後,對需要作出組織處理的人員,按照法律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評議述職報告時,應邀請本級政府有關領導人和人事、監察等部門的負責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述職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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