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統一招考錄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實施辦法

《陝西省統一招考錄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實施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2001年3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統一招考錄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2001-03-23
  • 生效日期:2001-03-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信息,全文,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25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2001-03-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統一招考錄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實施辦法
(2001年3月23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把好公安機關進人關,提高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及人事部、公安部《關於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一招考的意見》,結合我省公安隊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統一招考錄用人民警察,依照全省各級黨政機關錄用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實行招考的精神,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安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人民警察。
第二章 招考錄用管理機構
第四條省人事廳是全省人民警察統一招考錄用工作的主管機關,省人事廳、公安廳負責全省人民警察招考錄用工作。
地、市、縣人事局、公安處、局負責本地、市、縣人民警察錄用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招考錄用範圍和條件
第五條招考人民警察在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和國家公務員中進行;軍隊轉業幹部,經過一定方式的能力測試和考核後,按計畫接收。
第六條報考人民警察,按照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的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擬錄用科員、辦事員的年齡在25周歲以下。特殊崗位和邊遠地區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30周歲。擬錄用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的年齡不超過35周歲。軍隊轉業幹部年齡不超過《軍官服役法》規定的本職級最高服務年齡。
(五)錄用的人民警察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省公安廳及所屬單位錄用的人民警察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錄用人民警察要按所缺職位需要的專業條件編制計畫。要注意錄用法律、金融、稅務、計算機、信息及法醫、痕檢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才。
(七)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裸眼視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第四章 招考錄用計畫
第八條各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必須在編制員額內進行。按照公務員錄用程式,編制和申報錄用計畫,並填寫《陝西省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計畫審批表》(一式三份),按以下程式報批:
(一)省公安廳及所屬單位人民警察錄用計畫,由公安廳制定,報省人事廳審定。
(二)地、市、區公安處、局人民警察錄用計畫,由公安處局會同本地、市、區編委、人事部門共同制定,由省公安廳審核後報省人事廳審批。
(三)縣、市公安局人民警察錄用計畫,由縣、市公安局會同本縣、市編委、人事部門共同制定,經地、市公安、編委、人事部門審核,由省公安廳覆核後報省人事廳審批。
(四)地、市公安機關每年12月底上報下年度人民警察錄用計畫。
第九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計畫主要內容包括:
(一)正式核定的編制總數、實有人數、缺編數及擬錄用人數;
(二)擬錄用職位及其專業條件。
第五章 招考錄用程式
第十條招考錄用人民警察工作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錄用計畫;
(二)發布招考公告;
(三)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四)對審查合格的進行筆試、面試;
(五)對考試合格的進行體檢;
(六)對體檢合格的進行考核;
(七)根據考試、體檢、考核政審和公示結果提出錄用人員名單,按照本辦法第十章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章 考試
第十一條全省統一招考錄用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至二次。
第十二條省公安廳根據經審批的各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計畫,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考公告、簡章。
第十三條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報考人員報名及資格審查。省人事廳核發《准考證》。
第十四條筆試由省人事廳組織實施,面試由省人事廳、公安廳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考試統一命題、統一時間、統一地點、統一閱卷評分。筆試的科目有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和申論。法律與公安業務知識的考試由省公安廳按照省人事廳的要求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筆試合格者方可參加面試。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錄用不適宜向社會公開考試的特殊職位人員,按照《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二十、二十一條辦理。
第七章 體檢
第十八條體檢工作由省公安廳統一組織實施,在指定的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項目和標準按《陝西省錄用國家公務員體檢辦法》辦理。
第八章 考核政審
第十九條考核政審工作由參考人員所報考的地市公安機關具體負責。考核政審工作要嚴格細緻並形成考察材料,上報省公安廳審定。
第九章 公示
第二十條對考核政審後擬錄用人員採取一定方式在一定時間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省人事廳、公安廳適時將考試、體檢、考核政審、公示的情況通知地、市、縣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
第十章 錄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根據擬錄用職位要求和考試、體檢、考核政審的結果,按照省人事廳統一公布的錄用名單提出錄用意見,填寫《陝西省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一式三份),按以下程式報批:
(一)省公安廳機關及下屬單位擬錄用的人員,由省公安廳審核後,報省人事廳辦理錄用手續;
(二)各地、市、楊凌區公安處、局對擬錄用的人員,由地、市、區公安處、局報省公安廳審核同意後,由地、市人事部門辦理錄用手續;
(三)縣、市公安局對擬錄用人員,由縣、市公安、人事部門共同上報地、市公安處、局審核,並經省公安廳覆核同意後,由地、市人事部門辦理錄用手續;
(四)審批手續辦結,由審批部門發給《錄取通知書》,被錄用人員在接到《錄取通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報到,逾期無正當理由不報到者,取消其錄用資格。
第二十三條新錄用人員實行一年試用期。
第二十四條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的新錄用人員必須接受為期四個半月的公安專業培訓。
第二十五條按接受公安專業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以及試用期不合格的人員,均取消錄用資格。
第十一章 迴避、監督與違紀處罰
第二十六條迴避、監督與違紀處理按《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八章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人事廳、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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