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科學技術推廣獎勵試行辦法

陝西省科學於1984年6月19日技術推廣獎勵試行辦法,表彰獎勵在推廣先進技術和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並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集體和個人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6-19
【生效日期】1984-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科學技術推廣獎勵試行辦法
(1984年6月19日)
第一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的推廣套用,表彰獎勵在推廣先進技術和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並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集體和個人,特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凡是推廣單項科技成果或綜合技術措施,或引進消化國外技術並在省內推廣,或將軍工技術向民用轉移,已經在我省付諸生產實踐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都可以申請陝西省科學技術推廣獎勵。
第三條陝西省科學技術推廣獎勵,按其項目所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的大小,分為四個獎勵等級:
一等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狀,給予獎金二千元;
二等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狀,給予獎金一千元;
三等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狀,給予獎金五百元;
四等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狀,給予獎金三百元;
科學技術推廣獎勵的獎狀和獎金授予直接組織實施該項目的單位。獎金最少要拿出百分之七十,由受獎單位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給直接參加推廣工作的有關人員。
按本辦法經評定授予省級科學技術推廣獎的項目,凡已接受過有關方面發給的科學技術推廣獎金的,只補發被評定獎勵等級應發獎金與已發獎金的差額。
第四條凡屬工業方面授予科學技術推廣獎的項目,其純收益一般應不低於投入的實施推廣費用的五倍。年新增利稅二百萬元以上(含二百萬元,下同)的授予一等獎;一百萬元以上、不足一百萬元的授予二等獎;五十萬元以上、不足一百萬元的授予三等獎;二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的授予四等獎。
凡屬農業方面授予科學技術推廣獎的項目,其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一般應不低於百分之十。年新增經濟收入五百萬元以上的授予一等獎;三百萬元以上、不足五百萬元的授予二等獎;二百萬元以上、不足三百萬元的授予三等獎;一百萬元以上、不足二百萬元的授予四等獎。
凡屬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授予科學技術推廣授獎的項目,按其防病治病、改善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推動社會進步的作用大小,評定獎勵等級。其獎勵等級標準由省科委會同省級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五條對發展我省國民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有特別重大的貢獻的科學技術推廣項目,可評定為特等獎,由省科委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另行獎勵。其獎勵金額可不受本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限制。
第六條陝西省科學技術推廣獎勵,由直接組織推廣實施的單位按隸屬關係,分別向省級主管部門或地區(市)科委申請。
省級主管部門、地區(市)科委,對申請評獎的項目,須在三個月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對符合授獎條件的項目予以推薦並提出獎勵等級的建議,填寫《陝西省科學技術推廣獎勵申報書》,附上經濟效益證明材料,報送省科委。
陝西省科學技術推廣獎勵項目,由省科委提出初審意見,經省科技成果推廣協調會議審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科委予以公布。
第七條批准授獎的科學技術推廣項目,自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果有人提出異議,由推薦獎勵的單位負責核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科委審定。需要撤銷獎勵的,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個月內無異議的,即予正式授獎。
第八條科學技術推廣獎的申請、推薦、審定工作,必須實事求是。批准授獎的項目,如發現弄虛作假,經查證核實後,即取消其受獎資格,追回所發獎狀和資金;情節嚴重的,應予通報批評,並對有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九條本試行辦法授權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試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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