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私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

陝西省私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是陝西省的一個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私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9-05-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5-05
【生效日期】1989-05-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私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
(1989年5月5日)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保障私營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包括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私營企業主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
(二)因解僱職工發生的爭議;
(三)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處理勞動爭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堅持著重調解,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保護私營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條 私營企業招用職工,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簽訂後,須經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鑑證。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勞動契約無效。無效勞動契約的確認權,歸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第六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在協商、調解、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均應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企業主不得停止職工工作、停薪或降低工資待遇;職工應遵守企業制度和紀律,照常進行生產、工作。
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契約和企業規章制度,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五十人以上的私營企業應當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五十人以下的私營企業應當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小組(以下統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處理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第八條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兼職組成:
(一)職工代表;
(二)企業主代表;
(三)工會委員會代表。
職工代表由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主代表由企業主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其中三方代表的人數應當相等,具體人數由企業工會提出並與企業主協商確定。
第九條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主席或工會小組組長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或工會小組。
第十條 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解僱職工發生的爭議,當事人應當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可以邀請當地私營企業協會的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人數在五人以上,並且具有共同理由的,為集體勞動爭議。
集體勞動爭議在協商、調解、仲裁過程中,職工一方應當推舉一至三名代表參加商談活動。
第十二條 因履行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應先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應當從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從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因解僱職工發生的爭議,當事人應當在企業公布解僱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書面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後六十日內結案。
第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應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委員會成員署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
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翻悔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時仲裁。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當事人干擾調解、仲裁活動,擾亂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或者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的收費標準,按照勞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勞動契約鑑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及使用範圍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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