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省屬獨立科學研究單位擴大自主權試行辦法

《陝西省省屬獨立科學研究單位擴大自主權試行辦法》是一部陝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1年03月1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省屬獨立科學研究單位擴大自主權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81-03-10
  • 生效日期:1981-03-1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1-03-10
【生效日期】1981-03-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陝西省省屬獨立科學研究單位擴大自主權試行辦法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常委會議批准)
為了貫徹執行中共陝西省委《關於加強科學技術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改進省屬研究單位的管理,按照科學規律和經濟規律辦事,調動科研單位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加快出成果、出人才,提高科學研究水平,促進我省科學事業的發展,特參照中國科學院關於擴大研究所自主權的有關規定和兄弟省、市的經驗,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試行辦法。
一、擴大自主權的條件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省屬各獨立研究單位,均可按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擴大自主權:
1.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務明確,有較健全的領導班子和科研管理制度,建立起了正常的科研工作秩序。
2.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力量和必要的試驗設備。
3.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進行經濟核算的基本條件。
二、人事管理的自主權
按照現行的人事管理和招工制度,研究單位可以:
1.在批准的勞動計畫內,接收分配專業對口的研究生、大學生和經考核擇優錄用科研輔助人員、實驗工人。
2.在研究和試製工作需要臨時性、季節性臨時工時,可經地、市以上勞動部門同意,決定選雇臨時工。
3.任免本單位研究室副主任和副主任以下(或相當職務)科技和行政人員的職務;按規定許可權考核、晉升科技人員的技術職稱。
4.直接接受外單位聘請或派人外出進修和短期工作,也可聘請外單位有關科研人員來本單位短期工作。
5.接受分配適宜在本科研單位工作的人員;有關部門需要調動研究單位的科技人員時,要事先徵得研究單位的同意。
6.有權拒絕行政部門借調科技人員去搞其他非業務性工作。
三、計畫管理的自主權
各科研單位,在保證完成上級下達的科研任務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術力量和條件,自擬研究課題;也可以直接承擔外單位提出的試驗試製項目和檢驗、分析、測試、化驗、計算、設計等技術服務。承接這種業務,可以簽訂契約或協定,並收取一定的費用,或按比例分享成果受益單位的部分經濟利益。
四、經濟收入和經濟管理自主權
各科研單位在堅持專業研究方向的前提下,應當積極挖掘潛力,增收創匯,組織經濟收入。但要注意防止偏離科研方向,影響正常科研任務,以及單純為增加收入而搞收入的傾向。
(一)收入範圍:
1.出售試製的新產品或中間試驗產品的收入;
2.完成科研任務過程中培育或研製成功的動植物良種和土、特產品的轉售作價等收入;
3.成果轉讓和完成委託單位進行專項研究的收入;
4.科技服務,如分析、測試、計量、計算、設計、複印、照相、製圖、翻譯等項收入;
5.為外單位培訓技術人員、接納實習人員的收入;
6.由單位組織、編寫的科技專著出版物的收入;
7.實行經濟核算的附屬車間、工廠上交的純收入;
8.未實行經濟核算的附屬車間、農場、林場、牧場等出售產品的收入。
上述各項收入,應扣除相應的開支(水、電、氣、原材料、燃料消耗、運輸、外協加工和直接人工工資等費用),只算其淨收入部分。
科研試製,生產和技術服務項目都要進行經濟核算,逐步訂出工時定額、原材料消耗指標。出售研製產品、技術轉讓和提供技術服務收取費用,要從有利於科學研究的發展和科研成果的推廣出發,合理訂價,收費標準要報經各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研究單位要加強本身的物資管理,儘量清倉利庫,壓縮庫存,處理積壓。處理積壓物資回收的資金,可以轉作本單位添置或更新必需的設備,但不得算作收入。
(二)收入分成辦法:
1.年收入在五萬元以下的,全部留本單位使用;年收入在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超過五萬元的部分,百分之六十留所,百分之四十上交主管部門;年收入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超過五十萬元部分,百分之四十留所,百分之六十上交主管部門。
2.主管部門從科研單位上交的收入中,交財政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五十留主管部門作為發展本行業科學事業之用,不得用於主管部門本身或其它事業開支。
3.主管部門應交財政的百分之五十,其絕對數額在一萬元以下的,可不上交財政,留主管部門作為調劑科技事業費之用。
4.研究單位創造的外匯收入,優先用於研究單位進口必要的儀器設備、化學試劑和稀缺的零配件等。
5.各研究單位組織的收入,不得沖抵各該單位的正常事業支出指標。上級主管部門,不得因研究單位組織收入而減少對研究單位科學事業費的撥款;不得平調研究單位的自籌資金。
6.研究單位的試驗收入,根據工商稅條例(草案)有關條款規定,免徵或減征工商稅。
(三)收入留成和支出結餘的分配使用:
研究單位的收入留成和支出結餘(不包括設備購置和未完成研究任務的剩餘資金);主要用作科研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各項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範圍是:
1.科研發展基金,主要用於自擬研究課題、購置或更新科研儀器和充實科學實驗手段等項開支;增撥試驗工廠、試驗農場的周轉資金,以及彌補經常費用不足。其提取額應占收入留成和支出結餘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集體福利基金,主要用於改善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和文化設施。
3.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工作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當年發給職工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的一個月平均工資。各研究單位,要逐步建立各類人員的考核辦法和獎勵標準、制度。對職工獎勵要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避免平均主義。未完成科研和收入計畫以及事業費超過年度支出予算指標的不能提獎。
(四)管理與審批:
擴大了財權的研究單位,一定要加強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實行民主理財。
1.研究單位組織的各項收入概算和開支決算,應按年度報主管部門、同級科委和財政局審核,並定期向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會議作出報告。
2.組織的收入要單設帳戶、單獨核算,按財務制度入帳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和財經紀律。嚴禁弄虛作假。
3.要堅持勤儉辦科研。要先收後支“量入為出”,實行民主理財。動力節約經費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提高經費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事業計畫和研究任務。
4.科研單位購置單價兩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和超過兩萬元的零星土建項目,以及獎金實施方案,均應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勞動部門。
五、本辦法的試行和修訂
1.本試行辦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2.試行本辦法的單位,應提出報告報送主管部門和省科委批准。
3.本試行辦法,在試行中如需修改,由省科委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省有關局提出修改意見,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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