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8〕54號印發《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資源開採水土流失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8條,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資源開採水土流失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陝政發〔2008〕54號
- 印發時間:2008年11月4日
- 施行時間:2009年1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資源開採水土流失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08〕5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資源開採水土流失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管理辦法
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資源開採水土流失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資源開發水土保持補償機制,防治水土流失,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炭、石油、天然氣資源開採的企業,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繳納水土流失補償費。
第三條 水土流失補償費按照“統一標準,分級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和“統一賬戶,屬地征繳,按比分成”的辦法徵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煤炭、石油、天然氣資源開採企業水土流失補償費計征標準為:原煤陝北每噸5元、關中每噸3元、陝南每噸1元,原油每噸30元,天然氣每立方米0.008元。
第五條 水土流失補償費按月征繳。由煤炭、石油、天然氣資源開採地地稅部門,根據企業實際產量在徵收稅費時一併代為徵收。對跨地區開採的企業,由上一級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企業應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稅部門申報並繳納上月的水土流失補償費。企業繳納的水土流失補償費可在所得稅前抵扣。
第六條 水土流失補償費按照徵收總額省40%、市縣兩級60%的比例劃解使用。市縣兩級之間的劃解比例,由市級財政部門會同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省財政直管縣徵收總額的50%留本級使用。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統一開設水土流失補償費徵收專用賬戶,用於水土流失補償費歸集和劃解。
各級地稅部門代征的水土流失補償費,先繳入水土流失補償費徵收專用賬戶,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劃繳省、市、縣三級國庫。
第八條 水土流失補償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水土保持項目支出,結餘經批准後結轉使用。
第九條 水土流失補償費用途:
(一)水土保持預防保護、重點治理、生態修復及沉陷區治理等項目投資;
(二)水土保持項目的配套和補助資金;
(三)水土流失補償費征管工作業務經費;
(四)省政府確定的與水土保持生態環境治理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代征業務經費由財政部門根據代征單位部門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水土流失補償費徵收進度、征管業務成本等確定。
第十一條 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准的水土保持總體規劃,編制水土保持項目投資計畫,報財政部門審定後,下達專項支出預算。申請使用上一級水土流失補償費,由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上報項目投資計畫。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依據下達的水土保持項目投資計畫和支出預算負責辦理資金撥付,實行預決算管理。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土保持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地稅、審計、水土保持等部門要加強對水土流失補償費收繳、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水土流失補償費及時、足額收繳和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逾期繳納水土流失補償費的,由地稅部門負責追繳,並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貪污、挪用、私存、截留、擠占或超標準、超範圍徵收水土流失補償費的,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使用水土流失補償費的項目實施單位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由上級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財政部門收回撥付的資金。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省物價局、省地稅局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