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測量標誌保護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測量標誌保護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25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04-09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4-09
【生效日期】1991-04-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測量標誌保護管理規定
(1991年4月9日)
第一條為加強測量標誌管理工作,保護好本省境內的測量標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測量標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測給局制定的《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測量標誌是供國民經濟、國防建設長期使用、永久保留的基礎性設施。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和全體公民都有依法保護測量標誌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測量標誌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保護。
省測繪局是全省測量標誌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規定,對全省測量標誌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並檢查指導地(市)、縣(市、區)各級測量標誌的管理工作。
地、市、縣(區)測繪管理機構(或城市建設部門)是所轄區域測量標誌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法規、規定,負責協調本轄區內測量標誌的維修管理工作,檢查標誌的委託保管、建檔標誌的完好狀況,並向人民民眾開展保護測量標誌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四條測量標誌的保護範圍是:大地原點、天文點、三角點、水準點、導線點、重力點、軍用控制點等的地下標誌和地上木質或鋼質覘標,以及為地形測量、工程測量、地震測量和一切非地形測量所建立的固定性或臨時性的地面標誌。
本省境內涇陽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地原點、西安市的涼馬台天文文基本點及張家堡基線檢定場、禮泉縣基線檢定場、長安縣重力儀野外檢定場,均屬國家基準性測量標誌。必須嚴格保護管理。
第五條重點建設工程確實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時,要求拆遷的單位應事先向所有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或城市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報省測繪局審批。經批准後申請單位持批覆檔案書面通知測量標誌建設單位、保管單位及保管人,由保管人監督拆除。
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測量標誌的占地內耕種、燒荒、挖沙、取土、建房、搭棚、架設電線等有損測量標誌的行為。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地原點必須重點保護。在大地原點建築設施周圍不得進行有礙大地原點地基穩固的生產建設活動;一公里範圍內不得修建高度在十五米以上的樓房和多煙霧、漂塵的工業設施;二下公里內修建高度在二十米以上的大型建築物時,必須不遮擋“大地原點”的觀測視線,並應事先徵得省測繪局同意,方可施工。
第八條測量標誌占用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免徵土地使用稅。建造新的測量標誌所需占用的土地數量一般為:有地面標誌的三十六至一百平方米,僅有地下標誌的為十六至三十六平方米。所需土地由建造標誌的測繪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國家建設用地的規定辦理徵用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藉故阻撓。
第九條已徵用的測量標誌占地,在地面地下標誌遭到全部損毀,且已作了妥善處理,暫不需要恢復標誌建設的情況下,經所在縣(市、區)測繪管理部門(或城市建設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後,可暫借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但不得挖沙取土或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國家建設需要時,隨時收回,不再給借用者以補償或補助。
第十條各測繪單位所建造的永久性測量標誌要就近進行委託保管;受託單位應指派專人保管並簽定《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
在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等駐地院內的測量標誌,委託所在單位保管;在公共場所的測量標誌,委託所在街道辦事處保管。
在農村的測量標誌,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通過村民委員會委託給土地承包者保管;在鐵路、公路沿線和公益設施等場所內的測量標誌,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民委員會保管。
第十一條測量標誌受委託單位及保管人的職責:
(一)對負責保管的測量標誌經常檢查;
(二)有權制止和揭發移動或損毀測量標誌的行為;
(三)測量標誌因自然損毀時,及時報告委託單位及所在縣(市、區)的測繪管理部門(或城市建設部門)並保護現場,由所在縣(市、區)的測繪管理部門(或城市建設部門)報告省測繪局處理;
(四)監督標誌的使用和拆遷;
(五)經常開展保護測量標誌的宣傳工作。
第十二條使用測量標誌,必須取得測繪許可證,並須事先告知保管單位或保管人員。測繪人員要愛護測量標誌,保持標誌的完好無損,並在使用後整飾恢復原狀,向保管人員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發現測量標誌有損壞情況時,使用單位應立即報告測量標誌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為保持測量標誌常年處於完好狀態,所有測量標誌均應按國家測繪局頒發的《測量標誌維修規程(試行)》規定,經常進行必要的維修工作。
本省境內的測量標誌維修工作,由省測繪局按等級和用途組織下列部門和單位分工承擔:
(一)在野外的國家一、二等點測量標誌,由陝西省測繪局和蘭州軍區協商,按原劃分區域分別負責組織維修)其費用列入各自的經費支出,在城市的國家一、二等點測量標誌,由當地測繪部門(或城市建設部門)負責維修。
(二)國家三、四等點的測量標誌,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其費用由使用單位支付。
(三)各專業測繪部門及軍事測繪部門為本部門使用建造的各種測量標誌,由建造單位維修,其費用由建造單位支付。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地原點、涼馬台天文基本點、張家堡基線檢定場、長安縣重力儀野外檢定場,由省測繪局負責保管維修,其費用由國家撥付;禮泉縣基線檢定場,由建場單位負責維修,其費用由建場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各等級測量標誌的維修,一般以十年為一個周期,逐年安排維修任務。每年的維修實施計畫,由省測繪局統一下達各級測管理機構(或城市建設部門)執行。
第十五條省、地(市)、縣(市、區)各級分別建立測量標誌檔案。按財政預算編制與管理許可權,省級設在省測繪局,除負責全省測量標誌檔案的檢查與指導外,主要管理國家一、二等點及其人以上精度的各種點測量標誌和長度檢定場;地(市)、縣(市、區)設在測繪管理部門(或城市建設部門),主要管理國家三、四等點及其以下精度的各種點測量標誌。
測量標誌檔案內容包括:《測量標誌委託保管書》、《測量標誌委託保管登記表》、《測量標誌卡片》、《測量標誌匯總表》、測量標誌維修、普查、檢查的資料,測量標誌占地徵用檔案,測量標誌事件處理情況資料,以及國家和省、地(市)、縣(市、區)各級測繪管理部門(或城市建設部門)所頒布的有關保護測量法規、法令等檔案和資料。
第十六條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量標誌的法規、法令和本規定成績顯著,對保護測量標誌有功的單位、保管人或其他人員,由測繪管理機關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對拒絕、阻礙國家測量標誌保護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違反《條例》、《實施辦法》和本規定,過失損毀和移動測量標誌的,視情節賠償測量標誌的修復或重建(測)費用。故意損毀、偷竊或擅自移動臨時性測量標誌的,由當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損毀或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罰款全部交同級財政。
賠償費交測量標誌的建造單位,用於損毀測量標誌的修復或重建。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頒發的《陝西省測繪管理暫行規定》關於測量標誌的管理保護條款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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