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淘汰關停煤電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深入推進煤電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提升我省煤電行業清潔高效高質量發展水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淘汰煤電落後產能促進煤電行業優先升級改造的意見》(發改能源〔2019〕43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6部委《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的意見》(發改能源〔2017〕1404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1年4月8日,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陝西省淘汰關停煤電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淘汰關停煤電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8日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陝西省淘汰關停煤電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最佳化能源結構和布局,持續推進煤電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淘汰落後煤電機組關停,防範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提升我省煤電行業清潔高效利用水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淘汰煤電落後產能促進煤電行業優先升級改造的意見》(發改能源〔2019〕43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6部委《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的意見》(發改能源〔2017〕1404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省發展改革委制定了《陝西省淘汰關停煤電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4月8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淘汰關停煤電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深入推進煤電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提升我省煤電行業清潔高效高質量發展水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淘汰煤電落後產能促進煤電行業優先升級改造的意見》(發改能源〔2019〕43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6部委《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的意見》(發改能源〔2017〕1404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網陝西省電力公司和陝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經營電網覆蓋範圍內,納入年度關停計畫且不參與等容量替代的落後煤電機組,在按要求完成關停並經陝西省發展改革委驗收後,方可享受發電權電量補償。
第三條 陝西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將陝西電網內統調關停煤電機組補償電量納入陝西電網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進行測算和落實,並在印發陝西電網統調發電企業年度優先發電量計畫時予以明確;榆林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榆林電網內關停煤電機組補償電量納入榆林電網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進行測算和落實,在印發榆林電網發電企業年度發電量計畫時予以明確,並向陝西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四條 關停煤電機組所屬企業獲得的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指標,視同為省內優先發電契約電量,可在陝西電力交易平台通過雙邊協商交易、掛牌交易等形式進行轉讓,獲得合理的經濟利益補償。受讓方所獲得的契約電量按該關停煤電機組優先發電量對應的上網電價結算。
第二章 關停煤電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額度
第五條 對於列入關停計畫且自願參與等容量替代的煤電機組,實施關停並驗收合格後,在陝西省發展改革委印發次年度關停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之前,書面備案機組關停且參與容量替代檔案,陝西省發展改革委對該關停機組不再下達關停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指標。
第六條 對於列入關停計畫且不參與等容量替代的落後煤電機組和列入關停計畫且認定為煤電應急備用電源的機組,實施關停並經驗收合格後,可享受5年的發電權電量補償,並通過發電權交易獲得相應的收益。
自享受發電權電量補償年度(均按公曆年計算,以下同)起,關停煤電機組的發電權電量補償額度均按所在電網統調煤電機組上年度平均利用小時數打折計算。
發電權電量補償額度=所在電網統調煤電機組上年度平均利用小時數×β×關停機組額定容量
上式中,享受發電權電量補償第一年,β取100%;第二年,β取90%;第三年,β取80%;第四年,β取70%;第五年,β取60%。
第三章 發電權電量補償的計畫、交易和結算
第七條 陝西電力交易中心負責關停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指標轉讓交易的組織、契約管理、分月計畫下達和結算。
第八條 陝西電網覆蓋範圍內機組和榆林電網覆蓋範圍內機組所獲得的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指標均視同優先發電契約電量,在陝西電力交易平台完成轉讓交易。原則上,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指標在各自電網內進行轉讓交易;在各自電網內無法達成交易時,經陝西省發展改革委批准,也可跨網交易。跨網交易時,需由交易雙方及國網陝西省電力公司、陝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就購入指標發電企業上網電量、結算電價、兩個電網之間躉售關口電量及結算電價等簽訂四方契約。
第九條 關停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指標下達後,關停機組所屬發電企業可在指標下達之日起2個月內,將本年度關停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指標通過年度發電權交易全部或部分進行轉讓;如未在2個月內達成交易或只達成部分交易,也可以通過月度發電權交易繼續進行轉讓,但月度發電權交易只能轉讓次月至年底的補償電量指標,已經錯過月份的補償電量指標不予追補。分月發電權電量補償指標按全年發電權電量補償指標除以12平均計算。
第十條 關停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指標轉讓交易達成後,受讓方所對應的實發電量按該關停機組關停前優先發電上網電價結算。關停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指標轉讓交易的轉讓費由出讓方和受讓方自行結算。關停煤電機組列為應急備用機組後,經調度機構調用,所發電量按該機組優先發電上網電價結算,並等額扣減該機組年度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指標。
第十一條 對已經關停的煤電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指標轉讓交易達成後,由受讓方承擔履約責任,按契約電量轉讓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章 信息公開與監管
第十二條 煤電機組關停計畫、關停機組驗收等情況,以及關停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指標下達、交易、執行、結算等有關情況,應面向市場主體公開。
第十三條 陝西電力交易中心在每年1月份前,將上年度關停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計畫指標的轉讓交易、計畫執行、結算考核等情況向陝西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四條 陝西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對關停機組發電權電量補償以及轉讓交易組織、計畫下達執行、結算考核等方面進行監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陝西省電網實施節能發電調度及發電量指標替代交易管理辦法(修訂稿)》(陝發改運行〔2010〕2161號)同時廢止。對已按陝發改運行〔2010〕2161號文進行補償且執行完畢的關停機組,不再按本辦法進行追補;對正在按陝發改運行〔2010〕2161號文執行補償的關停機組,扣除已執行年限後,後續年度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