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江蘇商會

陝西省江蘇商會是蘇陝兩省政府批准,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於2005年1月批覆並主管,陝西省商務廳於2005年4月批覆並主管,在江蘇省政府駐西北辦事處的協助下經陝西省民政廳於2005年9月16日批准並登記正式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級社會團體。是江蘇省政府部門唯一批准的異地省級江蘇商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江蘇商會
  • 外文名:Shaanxi Province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 成立時間:2005年9月16日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陝西省江蘇商會自2005年9月16日正式成立以來,會員企業從成立之初的60多家發展至目前已超過1500餘家,範圍涉及到陝西省各市、區、縣,會員企業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建築工程、裝飾工程、五金機電、服裝紡織、商貿物流、電子科技、餐飲娛樂、汽車銷售、建材等行業,具有較大影響的企業有中登集團、蘇酒集團、新豐泰汽車集團、江蘇偉業、遠東電纜等。商會會員企業在陝投資額度超過580億元,各類捐贈累計超過7000萬元;先後獲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授予的“抗震救災先進集體”,陝西省委、省政府授予的“2011全球優秀陝西商會”,陝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外省駐陝機構先進單位”,中共陝西省委統戰部、陝西省工商業聯合會授予的“西部大開發突出貢獻獎”,陝西省商務廳授予的“優秀商會”,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政府授予“2011年度促進非公經濟發展新經濟組織”等榮譽稱號。我會先後湧現出國家民政部、陝西省人民政府追授的革命烈士戴俊,陝西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優秀民營企業及優秀民營企業家宋玉慶等先進人物。我會成立至今,先後有1人擔任省政協常委,2人擔任省政協委員,11人擔任各市級政協委員,19人擔任區縣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陝西省江蘇商會真誠歡迎社會各界人士來我會指導工作、相互交流。

商會章程

陝西省江蘇商會第三屆理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陝西省江蘇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名稱:Shaanxi Province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江蘇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陝西省投資興辦,經陝西省或陝西省各市、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省際經貿合作為目的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在陝江蘇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江蘇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江蘇企業形象;組織江蘇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增進江蘇在陝企業間的聯絡與交流,提高企業競爭力和經濟效益,促進蘇陝兩省經濟合作、交流與發展,成為蘇陝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機關陝西省商務廳、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江蘇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駐西北辦事處的業務指導。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陝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陝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蒐集市場信息,編輯信息刊物,通過本會網站,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組織會員和企業參加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為創建和諧社會承擔社會責任;
(七)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的構成: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江蘇在陝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和江蘇在陝設立的各類社會組織;
(四)守法經營、業績良好,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
(五)熱愛商會、互幫互助,積極參與商會各種活動;
(六)未參加過邪教等非法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並提交營業執照及身份證複印件;
(三)會員入會申請由本會秘書處初審;會長辦公會審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繳納當年會費,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主辦各項活動的權利;
(四)享有本會優先服務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當年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一(含)以上理事可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理事出席和有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一(含)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和有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3—5人。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的選舉或罷免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
(三)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情況;
(四)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有權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有違法違章行為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監事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通報。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按本章程規定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研究解決或處理商會日常重要事務;
(二)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商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薪酬待遇的確定;
(三)處理應急及其他事務。
第三十條 會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一(含)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通報。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品德高尚,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不參加任何邪教和非法組織;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期滿可連選連任,連續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含)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按商會財務制度規定對商會的財務收支審批;
(五)代表商會出席會議和社會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參與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策;
(二)會長不在時,由會長授權主持工作。
第四十條 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會長、秘書長不能在同一單位產生)。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商會職能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組織編制商會機構的年度財務預算;
(四)協調和指導各職能機構開展工作;
(五)對商會職能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名與評價,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等職務,聘請關心和支持商會工作、熱心為蘇商服務的各方知名人士擔任商會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務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按時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陝西省商務廳審查同意後報陝西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3年11 月29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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